廣東省氫能源汽車(廣東重點支持加氫合建站和制氫加氫一體站建設)
隨著新能源汽車迅速發展,服務設施公共設施和相應管理服務設施措施成為有關產業發展發展的重要保障。近日,廣東省商品房和農村建設廳在其官方網站公開《廣東省電動汽車汽車甲醇站管理暫行服務設施措施(草案稿)》(下稱《服務設施措施》),對甲醇站的總體規劃、建設、運營和安全等進行要求,以助力氫能產業發展、電動汽車汽車產業發展健康迅速發展。
重點項目積極支持甲醇擬建站和
加氫甲醇脫胎站建設
《服務設施措施》首先界定,甲醇站是指為電動汽車汽車的耐火材料瓶液化氣氫推進劑的專門娛樂場所,包含單獨建設的甲醇站、甲醇擬建站和加氫甲醇脫胎站。其中,甲醇擬建站是指甲醇站與加油站、液化氣站等公共設施兩站擬建或多站擬建的娛樂場所;加氫甲醇脫胎站是指將加氫系統和甲醇系統擬建,為電動汽車汽車液化氣氫推進劑的專門娛樂場所。
《服務設施措施》明確,在總體規劃和建設上,甲醇站布局總體規劃應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而對于總體規劃方向,各地市要加快推進甲醇站建設,重點項目積極支持甲醇擬建站和加氫甲醇脫胎站建設。
其中,加氫甲醇脫胎站加氫規模不得少于3000公斤/天,耐火材料罐總容量不得少于3000公斤,并容許在非化工園區建設加氫甲醇脫胎站。還引導各地市根據實際情況對甲醇基礎公共設施建設和柴油氮氣供應量給予補貼。
在總體規劃城市布局上,《服務設施措施》提出,經營性甲醇站原則上為商業用地,引導加油(氣)站利用現有土地改(擴)建甲醇公共設施,引導新城市布局加油站同步總體規劃建設甲醇公共設施。并容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電動汽車汽車運轉比較集中的地方,建設自用的甲醇站,但限于對自有工程車、租賃工程車等特定工程車甲醇,不中國政府經營服務。
同時,《服務設施措施》也明確了甲醇站項目的新改擴建審批程序,并強調項目的安全公共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生產和采用。
甲醇站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3年
《服務設施措施》還對甲醇站的經營許可作出規定。
甲醇站參照城鎮燃氣液化氣站管理,不簽發甲醇站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甲醇站主管部門簽發燃氣經營許可證(電動汽車汽車甲醇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發甲醇站鋼瓶(移動式壓力容器)液化氣許可證。中國政府經營的甲醇站必須取得這些證件方可投入運轉。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民營企業,則要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氮氣氣源,并與氮氣供應民營企業簽訂氮氣供應意向協議(加氫甲醇脫胎站僅限)。還要有符合要求的甲醇站和氮氣計量、液化氣、防雷、安全保護等公共設施。并應配備與民營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人員、消防安全管理技術人員和運轉、維護和搶修技術人員。
《服務設施措施》也明確了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民營企業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并明確甲醇站依法取得的燃氣經營許可證(電動汽車汽車甲醇站)有效期限為3年。
甲醇機等明顯位置
要申報柴油氮氣價格
在甲醇站的實際運營中,《服務設施措施》強調供應的柴油氮氣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并且氮氣銷售價格應根據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站內甲醇機及其他明顯位置要申報柴油氮氣價格、業務辦理程序、服務承諾和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
甲醇站也只能通過甲醇機向汽車耐火材料瓶甲醇,嚴禁向其他容器甲醇(加氫甲醇脫胎站通過氮氣液化氣柱向氮氣管束車液化氣氮氣僅限),嚴禁在站外甲醇。
同時,《服務設施措施》還規定了不得為電動汽車汽車甲醇的情形,包含汽車氮鋼瓶未辦理柴油鋼瓶采用登記的、未設置電子識讀標志的和氮鋼瓶超期未檢驗、年審不合格或少于設計采用期限的等。
此外,《服務設施措施》也對甲醇檢修提出要求,包含操作技術人員應站在工程車側面引導工程車進站,并與甲醇島保持安全距離;甲醇過程中應監視甲醇機計量儀表,操作技術人員不可中途離開甲醇區;甲醇過程中嚴禁清掃、維修工程車等容易產生靜電的一切危害檢修安全的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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