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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保險涉嫌偽造保單套取海旺達物流保險拒賠

時間:2023-01-11 19:18:43來源:food欄目:冷鏈新聞 閱讀:

 

爆料導讀:2017年5月15日遼寧桓仁海旺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旺達物流)經上海華一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李娜(以下簡稱:上海華一經紀)介紹,海旺達物流作為投保人,在東海航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東海保險)處投保了貨物運輸預約保險。

海旺達物流在接下的保險理賠申報時遭受東海保險拒絕理賠,近年來海旺達物流通過司法訴訟艱難的走完了一審,二審,終審,審理過程中發現上海華一經紀做為一家保險代理公司在運作海旺達物流投保過程中,使用的保險合同文書與公章均屬于非法偽造,以此來套取海旺達物流的巨額投保保金,其行為促使海旺達物流在投保后,難于通過正常投保程序獲得理賠。因此,海旺達物流決定通過投訴等方式向相關部門舉報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利。

  遼寧省桓仁滿族自治縣五里甸子馮濤報道

海旺達物流告訴記者:海旺達物流受保期限為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且在本保險合同中的條款也按海旺達物流的要求進行了如下更改:

  [1]降價貶值條款統一為15%;

  [2]費用三期支付(3個月內)承保公司:東海航運保險公司。

隨后,上海華一經紀李娜通過微信發來(海旺達物流商品車運輸保險協議)最終版,要求海旺達物流打印兩份蓋章后寄給她。海旺達物流依照其指示蓋章后將(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單)郵寄給她。

海旺達物流收到上海華一經紀轉來的東海保險要求支付保費的(付款通知)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7月27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東海保險各支付10萬元共計30萬元的保費。海旺達物流認為,雙方的保險合同正式成立,海旺達物流履行的支付保費的義務已經完成。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海旺達物流每天都依據雙方的約定,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自己承運的商品車輛。

雙方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海旺達物流大車于2017年8月2日從河北保定出發,2017年8月3日4時01分左右,海旺達物流所屬的冀FD4458和冀F7A31號福田牌重型半掛車,行進在G6京藏高速路往銀川方向503KM處,因車輛起火燃燒,造成冀FD4458和冀F7A31號福田牌重型半掛車掛車及其所載貨物嚴重全部受損,高速公路路產受損之保險事故。

2017年5月初海旺達物流向東海保險投保預約貨物運輸保險;5月15日,東海保險向海旺達物流出具了東海保險簽發的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單,保險期限:2017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海旺達物流于2017年5月17日,6月26日和7月27日,先后三次通過銀行轉賬向東海保險支付預付保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實際保費金額需要根據實際運輸情況進行追加)。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海旺達物流每天均會在貨物起運前,將相關投保信息發送至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運輸批次申報保險郵箱,海旺達物流一直認為該郵箱賬號屬于東海保險,且其使用人為東海保險員工。

2017年8月3日,海旺達物流所屬車輛“冀FD4458\冀F7A31掛”福田牌重型半掛車在內蒙古路段發生火災事故,造成運輸車輛上作為商品車的貨物全損,損失金額共計人民幣379萬元。海旺達物流在得知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向東海保險報案。

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東海保險工作人員要求海旺達物流人員做出如下動作:(1)整理車輛信息,重新發送投保信息申報郵件;(2)以避免補繳保費為由,要求海旺達物流刪除于事故發生前申報郵箱中發件郵箱發件的記錄(關于7.25-7.30期間的申報記錄)之后,海旺達物流與東海保險就理賠金額一直未能夠達成一致,所以海旺達物流將東海保險訴至法院。

海旺達物流在法院庭審中了解到,海旺達物流之前收到東海保險給予的保單系偽造的,保單中載明的保險申報郵箱也并非東海保險的郵箱,而是上海華一經紀工作人員郵箱。在庭審中海旺達物流才真正了解到具體事實如下:

一、海旺達物流與東海保險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偽造,偽造的保險合同變更了原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合同條件。海旺達物流留底的合同加蓋的東海保險公章是偽造的,東海保險留底合同加蓋的海旺達物流公章也是偽造的。

  二、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貨物起運申報指定郵箱并非東海保險的郵箱,其使用人也并非東海保險員工,而是上海華一經紀企業郵箱。

三、海旺達物流所留存合同中全損免賠條款為15%,而東海保險合同中全損免賠條款為20%。

  四、海旺達物流從未上海向華一經紀出具任何保險委托書,也一直不清楚上海華一經紀在海旺達物流與東海保險簽署的保險合同中起到何種作用。

五、由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申報郵箱系上海華一經紀郵箱,并非東海保險郵箱,因此,海旺達物流所發送給上海華一經紀的投保信息后,需要上海華一經紀再發送至東海保險郵箱才算成功申報。在2017年8月3日出現事故后,上海華一經紀才將投保信息申報給東海保險,造成海旺達物流所托運貨物申報保險日期超過實際起運日期3天,上海法院因此為由,對海旺達物流的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以上原因,海旺達物流在庭審訴訟理賠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導致海旺達物流直接貨物損失人民幣379萬元。東海保險及上海華一經紀制定假合同一系列的相關問題,促成東海保險逃避理賠,致使海旺達物流直接以及間接損失879余萬元。對海旺達物流的持續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持續至今未能依法取得理賠。

  以下是通過記者采訪海旺達物流發現的本案焦點問題:

  1)海旺達物流保費打到東海保險賬戶,此合同不論真假都應有效;

2)海旺達物流并沒有委托上海華一經紀,上海華一經紀是受東海保險,為東海保險經紀人,一切行為均代表東海保險;

  3)前期與東海保險訴訟中,鑒定出海旺達物流合同為偽造,海旺達物流保險合同中的東海保險公章印為假,東海保險為維護上海華一經紀并沒有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4)上海華一經紀偽造假合同目的,為的是截留被保險人的申報信息,以此數據來為后期與東海保險欺騙被保險人增加保費,在東海保險總經理霍炬、華一高忠德以及李娜的錄音和微信截圖都可以證實;

5)庭審中上海華一經紀有限公司明白造假,高忠德總經理為平息此事,想停止訴訟出160萬了結此事,有錄音證實;

6)按初始合同來講,海旺達物流只要申報至合同指定郵箱(實際為華一郵箱)即視為申報,是上海華一經紀誤導海旺達物流員工,要求海旺達物流在8月3日重新申報,才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7)海旺達物流聽信上海華一經紀高忠德誤導所出具扭曲事實的情況說明,與東海保險訴訟中并未被法庭采納,但后來與上海華一經紀公司訴訟中此情況說明卻被法庭采納,同樣為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8)海旺達物流,曾收到過東海保險拒賠通知書,也是因為申報超3天,足以證明上海華一經紀截留申報;

9)簡單的案子,因為假合同造成如此復雜,上海華一經紀因為制造假合同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上海華一經紀李娜錄音中證實),是一次次庭審扭曲了事實本身(上海華一經紀的朗律師答辯中可以證實);

  10)東海保險曾試圖出270萬了結此案(有霍炬錄音證實);

11)海旺達物流為此事向國家銀保監會投訴多年,均未得到客觀的答復,且上海華一經紀違規操作也未曾受到任何監管部門制裁。

  此事故給海旺達物流造成的直接與間接經濟損失金額巨大。具體如下:

1、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79萬元;2、律師費:30萬;3、4次庭審的訴訟費:合計共131763元;分別為2021年10月27日37758元、2021年5月10日18879元、2019年8月14日37563元、2019年4月1日37563元;4、司法鑒定費:24200元;5、2017年至2022年海旺達物流經濟損失所產生的利息454.8萬元。(按海旺達物流實際使用同等金額外部資金的年化利率24%及利息計算,期限為2017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2日止);6、以上總計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793963元。

  為了維護《保險法》的嚴肅性,維護國家金融監管的嚴肅性,保護海旺達物流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懇請司法部門重視并依法調查該事件,依法妥善解決該問題。

海旺達物流具體訴求如下:

  [1]請東海保險解釋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申報郵箱為何不是東海保險自己的郵箱,而是第三方上海華一經紀的郵箱;

  [2]2、請東海保險解釋上海華一經紀在本保險合同中扮演什么角色;

[3]請東海保險依據保險合同賠償海旺達物流實際損失及其利息,以及相應的律師費和訴訟費。

  海旺達物流表示將持續追蹤該案件舉報進展,并且視案件處理的實際情況采取進一步的舉報和維權措施。

編輯感言:海旺達物流在上海華一經紀唆使下,由上海華一從中代辦,海旺達物流出資巨額投保予東海保險,從整個投保過程與理賠到幾年的艱難訴訟審理過程中,不難看出保險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套路,特別是偽造合同,私刻公章,此行為已經不僅僅是保險業務套路問題了,完全是嚴重觸犯國家刑律,或許存還在嚴重的貪污問題,希望該事件能足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關注。編輯:盧學蓮

原來源: 中國法制周刊 http://www.zgfzzk.huaxincmw.com/2023/0107/012023348A0P5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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