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民生領域鐵拳行動②:反食品浪費典型案例

2023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福建省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民生熱點,把反食品浪費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積極營造“浪費可恥、節約光榮”的社會氛圍,依法糾正、查處食品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莆田市城廂區渝川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7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城廂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莆田市城廂區渝川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內未見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提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2:莆田市荔城區北高鎮周天仙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荔城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莆田市荔城區北高鎮周天仙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提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3:莆田市涵江區霖慶便利店未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案
4月16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根據涵江區市場監管局移送的線索,依法對莆田市涵江區霖慶便利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未設置集中“臨過期專柜”,也未在顯著位置提示在售商品臨近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十二條、《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構成未執行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4:莆田市秀嶼區笏石醉得意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8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秀嶼區笏石醉得意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5:莆田市湄洲島沁園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4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湄洲島分局執法人員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莆田市湄洲島沁園餐廳經營場所內未見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提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6:莆田市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東埔吳青霞黃燜雞米飯店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2日,莆田市市場監管局北岸分局執法人員在制止餐飲浪費專項檢查工作中,發現莆田市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東埔吳青霞黃燜雞米飯店經營場所內未主動告知消費規則和防止食品浪費要求,未向消費者提供不同規格餐具,未提醒消費者適量取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莆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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