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耶里夏麗”經營模式遭泄露拷貝 昔日鐵板面店“變身”新疆菜連鎖店

核 心 提 示
以新疆菜為特色的知名餐飲連鎖店“耶里夏麗”遇到了件糟心的事:本該為自己提供商業管理等服務的咨詢公司,竟泄露了大量該店的經營商業秘密,并由該公司合伙人利用上述商業秘密,在西安投資開設了10余家新疆菜連鎖店。于是,“耶里夏麗”怒將涉案公司和個人告進了法院……
“耶里夏麗”商業信息遭泄露
網絡配圖
2013年11月,上海耶里夏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耶里夏麗公司”)與某咨詢公司簽署《技術服務合同書》,委托咨詢公司為其商業管理、模式、發展等提供咨詢。雙方約定,咨詢公司對在執行合同期間所掌握的耶里夏麗公司內部情況及本合同所約定實現的階段性成果、最終成果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耶里夏麗公司書面許可,咨詢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和第三方透露,也不得轉讓或許可第三方使用。合同約定的咨詢費為112.5萬元,咨詢公司如違反前述保密義務,耶里夏麗公司有權要求咨詢公司按照合同總金額的二倍向耶里夏麗公司支付違約金。
2014年,耶里夏麗公司發現西安出現了幾家由鐵板面餐館轉型而來并大獲成功的新疆菜館,其經營的新疆菜以及相關的經營方式與耶里夏麗公司及某咨詢公司提供的“最終成果”中建議耶里夏麗公司調整發展的經營方式基本相同。巧的是,上述新疆菜館均由同一家餐飲管理公司投資經營,而該餐飲公司的投資人之一錢某,又恰恰是某咨詢公司的合伙人,也是耶里夏麗公司咨詢項目的項目總監。
耶里夏麗公司認為,錢某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向第三人披露了咨詢報告的內容,某咨詢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故將某咨詢公司、某餐飲管理公司、錢某等人一并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咨詢公司停止違約行為,向耶里夏麗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225萬元。
一審:構成違約應賠30萬元
庭審中,雙方在咨詢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構成違約,雙方對違約金的約定是否過高,耶里夏麗公司是否應支付合同約定的部分咨詢費用等方面爭執不下。
某咨詢公司等辯稱,錢某在西安等地經營的新疆菜館,其經營方式等均是由市場公開信息及自身閱歷經驗等所形成,并非是某咨詢公司透露了耶里夏麗公司內部情況及合同約定的“最終成果”。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在某咨詢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對本單位員工在履行合同保密義務時已經采取了相應的管理措施的情況下,某咨詢公司應當對其員工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次,根據現有證據顯示,某餐飲管理公司實際經營的涉案餐廳所體現的部分經營方式與咨詢報告的內容基本相似。在咨詢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耶里夏麗公司的經營策略并非其公司所特有,而某餐飲管理公司實際經營下的涉案餐廳所體現出的經營情況恰與耶里夏麗的經營策略基本相似,結合錢某的特殊身份,可以得出錢某向某餐飲管理公司披露了“最終成果”部分內容的結論。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咨詢公司違反了涉案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按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就違約金而言,由于耶里夏麗公司未提供其因某咨詢公司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以及相應的預期利益損失,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又系合同總金額的兩倍,明顯高于正常商業風險的合理范圍,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涉案合同的具體情況,一審法院認為違約金數額需予以調整。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某咨詢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銷毀所有與耶里夏麗公司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支付耶里夏麗公司違約金30萬元。
二審:違約金仍為225萬元
耶里夏麗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耶里夏麗公司認為,咨詢公司提供了涉案合同的模板,對于違約金的約定具有充分預期,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應被調整,請求法院根據合同約定,改判某咨詢公司向耶里夏麗公司支付違約金225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某咨詢公司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另外綜合考慮《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涉案合同以及約定違約金的性質、合同雙方的地位、當事人過錯程度、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市場預期利益等因素,涉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應予以調整。
日前,上海知產法院終審判決,某咨詢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銷毀所有與耶里夏麗公司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支付耶里夏麗公司違約金225萬元。
以 案 說 法
問:涉案合同違約金是否需要被調整應該如何認定?
答:本案中,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案件綜合情況,改判涉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應予以調整,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五點:
第一,某咨詢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涉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
第二,從涉案合同以及約定違約金的性質看,涉案合同的性質為管理咨詢類的技術服務合同,該類合同的履行要求委托方必須將自身的內部情況以及商業秘密等內容全面開放給對方,因此,委托方往往特別重視合同履行中的保密問題,對本案而言,耶里夏麗公司主要通過約定較高的違約金予以實現。在此種意義上,涉案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不應僅僅考慮違約給耶里夏麗公司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還應考慮違約金約定所具有的保障合同履行的功能。在違約金具有賠償損失、保障履行以及懲罰違約等多種功能的情況下,不宜僅僅以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便對違約金予以調整,否則合同當事人對違約金所賦予的其他功能便可能落空。
第三,某咨詢公司在知道錢某在餐飲行業亦有投資的情況下,仍指派錢某參與涉案合同履行,并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錢某披露涉案合同的成果,某咨詢公司存在明顯的過錯。
第四,從違約行為給耶里夏麗公司可能造成的損失或者違約行為給第三人帶來的獲利看,涉案違約行為不僅使得耶里夏麗公司委托某咨詢公司所提供咨詢報告的價值被第三人知曉,而且第三人所投資的新疆餐廳在兩年多的時間內迅速發展十余家店鋪,不僅對耶里夏麗公司的市場發展可能造成沖擊,而且違約行為也使行為人從中獲取了較為可觀的利益。
第五,從合同當事人締約地位看,涉案違約金的約定系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即使不調整,并不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本案涉案合同約定的合同總金額兩倍的違約金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應予尊重。
來源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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