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知名餐飲企業因加盟費偷稅被罰!今年已有多家餐飲企業翻車

今年以來,已有多家餐飲企業因收取加盟費未列支收入被罰。例如3月,古茗奶茶關聯公司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被臺州市稅務局罰款1161萬余元;4月,伏小桃(原伏見桃山)關聯公司南京和奇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因稅收違法被罰16.39萬余元;6月,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因偷稅被處以罰款91232.23元。
而在近日,又有一家餐飲公司也跟著翻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布行政處罰公示,佛山市至尊比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至尊比薩”)因收取加盟費等,未申報納稅,存在其他偷稅行為,被佛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佛稅一稽 罰〔2022〕86號顯示,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通過向聯營方(加盟方)提供“至尊比薩”相關連鎖品牌經營權及相關服務,收取聯營服務費含稅金額1233000元和運營費用(運營服務費)含稅90246.62元,這兩部分勞務收入未計入賬冊,未申報納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第六條及附件《廣東省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45項規定,至尊比薩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檢查,但是不繳、少繳稅款占應納稅款比例超過百分之十,第一稽查局對該單位的偷稅行為處以偷稅金額104403.3元的0.6倍罰款即62641.97元。
上述案例都是因為未確認銷售收入且未申報繳納相關增值稅和附加稅費,未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相關成本費用已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那么加盟費收入應當如何正確計算繳納稅款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屬于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因此,取得的一次性繳納無返還加盟費收入應按銷售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納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稅率是6%,如果你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是3%。取得的一次性繳納無返還加盟費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另外,支付品牌加盟費的一方又需要注意什么?
支付品牌加盟費的一方屬于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取得成本,按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辦理,可以在合同期內攤銷,無形資產的交易合同如果明確規定了具體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約定的使用年限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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