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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牌檔”起訴“大牌檔”再勝訴 !“南京大牌檔”為何能注冊成為商標?

時間:2023-02-18 22:35:57來源:food欄目:餐飲美食新聞 閱讀:

 

南京大牌檔告了安徽合肥的兩家餐廳——巢州大牌檔和合淝大牌檔。

起訴書稱:南京大牌檔已在多個類別注冊“大牌檔”、“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標;這兩家餐廳用類似標識宣傳推廣,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大惠)勝訴。法院要求各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賠償大惠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判決書認為,被告使用“大牌檔”構成商標侵權。但判決書未正面回應“大牌檔”是否為通用名稱的爭議。其中,一家被告已經提起上訴,另一家亦表態將上訴。

據天眼查等App搜索“大牌檔”,全國范圍內,工商部門登記在冊含“大牌檔”字樣的餐飲企業有400余家。這些各式各樣的“大牌檔”分布在全國各地,已經成為區域餐飲的特色創新了。本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到這些企業是否涉嫌侵權。

南京大牌檔門店

“大牌檔”告了“大牌檔”

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其起訴狀中,原告自我介紹稱,為餐飲品牌“南京大牌檔”的經營者,公司主要投資發展餐飲類、酒店類、室內裝飾及生產加工配送體系四大板塊,擁有賓館、餐飲類品牌十余個,全自營的經營實體百余家,涉及全國十個省份十六個城市,企業員工人數超過8000人。

被告分別為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的各個門店及其母公司安徽省溪味坊餐飲管理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溪味坊公司)。2018年9月,溪味坊公司成立于巢湖,主要經營“巢湖市巢州大牌檔飯店”的三家門店(其中一家已關閉),為當地顧客提供巢湖本土菜肴。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餐飲門店及其運營的線上平臺使用“巢州大牌檔”、“巢州大牌檔”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合稱“被控侵權標識”)。

原告的依據主要包括:“南京大牌檔”(又稱“南京大牌檔”、“大牌檔”、“大牌檔”)是原告主營的餐飲品牌。第一家店面于1994年成立,是充滿民俗特色、經營南京地方傳統美食的中式餐飲連鎖品牌。原告認為,原告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有多枚“大牌檔”、“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標,對所述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檔”、“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權標識,構成對原告涉案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認為“大牌檔”系行業通用詞

被告代理人表示,“巢州大牌檔”商標被駁回是因為第三方在先注冊了“巢州”商標,與原告的商標沒有關系。

巢州大牌檔認為,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其使用“巢州大牌檔”企業字號受法律保護,答辯人在其店招、門頭使用的“巢州大牌檔”僅是企業字號,并未使用“南京大牌檔”或“大牌檔”作為字號與商標,與被答辯人的商標存在差異性。巢州大牌檔飯店開業前是按照正規辦證審批流程持證開業的。營業執照是通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名稱檢索后合法領取的。

巢州大牌檔稱,其沒有侵犯“南京大牌檔”商標權的意圖,原告所注冊的“大牌檔”,自身就是行業通用詞,本身不能注冊為商標,就此證明“南京大牌檔”及“大牌檔”即為弱保護商標。兩家餐飲企業在餐飲種類、菜品特點上并無任何關聯。

巢州大牌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年4月份制定的《餐飲行業商標申請與使用指引(試行)》第四條明確“大排檔”屬于餐飲上的行業通用詞,“南京”也是行政區劃,沒有第二含義。因此“南京大牌檔”、“大牌檔”不應該成為注冊商標,即使成為注冊商標,“大牌(排)檔”在餐飲上屬于通用名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原告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法院:被告使用“大牌檔”商標構成侵權

(2022)皖01民初186號判決書的被告為巢州大牌檔飯店的門店和實際經營者,(2022)皖01民初496號判決書的被告為合淝大牌檔的門店和實際經營者,以下統稱為被告。

除了支付共50萬元賠償,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大惠公司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要求被告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大牌檔”字樣。

針對商標侵權問題,法院的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或者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于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判決書同時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說明了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準。

法院認為,商標是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為了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提供的同類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使用的標記。商標的首要功能即識別功能,用于區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及提供者。因此,顯著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

而商標的顯著性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固有顯著性。商標在創設過程中,因其讀音、圖形及文字組合形成的區別,其他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識別性。二是獲得顯著性,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后形成知名度。消費者據此將商標指代特定商品或服務。因此,在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與否的判斷上,不僅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還要綜合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雙方經營狀況、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判斷是否足以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混淆。

法院認為,本案中,南京大惠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主張保護的第3008805號商標、第10887721號商標、第17276085號商標,經過其長期使用宣傳,獲得一定顯著性和影響力,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

法院的邏輯是原告已經取得“大牌檔”系列商標,他人使用“大牌檔”即為侵權。法院同時認為,南京大惠“大牌檔”系列商標具有識別功能是其長期使用宣傳的結果。

法院認為,各被告的經營范圍與涉案商標核準的范圍相同,且其在線下店面、線上平臺使用的“大牌檔”,被控侵權標識能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經比對,上述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近似易引起消費者關于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各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上述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屬于侵害涉案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

“南京大牌檔”為何能注冊成為商標?

溪味坊公司申請撤銷通用名稱商標和申請無效宣告商標包括:3008805(42類,大牌檔);10887721(43類,大牌檔);15106696(43類,南京大牌檔);17276085(43類,留住老味道)。

注冊號3008805,商標流程狀態截圖

針對以上商標,溪味坊公司的申請依據包括“大牌檔”為通用語。

原告提交證據顯示,南京大惠公司于2003年1月成功注冊“大牌檔”商標(注冊號3008805),于2013年8月21日成功注冊“大牌檔”商標(注冊號10887721),于2016年6月28日成功注冊“南京大牌檔”(注冊號15106696),于2017年4月21日成功注冊“南京大牌檔”(注冊號19329951)。

注冊號10887721,商標流程狀態截圖

這已經不是“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標第一次被申請撤銷通用名稱商標或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目錄顯示,其中3008805號(國際分類42,大牌檔)和10887721號(國際分類43,大牌檔)商標均曾被申請無效,記者未能獲取其無效宣告決定書。15106696號(43類南京大牌檔)商標曾被駁回,但南京大惠公司申請復審成功。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作為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地名,為何成功注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2021年2月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在6份關于“南京大牌檔”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中認定:“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主管部門認為:“申請人(南京大惠公司)已將南京大牌檔文字作為商標經其長期廣泛的宣傳、使用與申請人產生對應關系,已產生有別于地名的其他含義,申請商標可予以初步審定。”

本案的焦點是通用語能注冊商標嗎?《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大牌檔”是通用語嗎?是否為通用語需要專業工具書來界定。根據《廣州話詞典》、《廣州方言詞典》、《廣州方言民俗圖典》、《香港普通話對照詞典》和《語言文字規范手冊》等公開出版發行工具書的注解,“大牌檔”是領有執照在街邊擺賣食品或雜貨的小攤。

5月23日,商標局通過互動平臺“商標評審業務咨詢”答復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每件商標權利都是獨立的,對于新申請,應按照現行審查標準進行審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注冊無效。

一位暨南大學語言學教授認為,“大牌檔”或“大排檔”最初是香港的餐飲行業用語,后傳入兩廣和內地,逐漸成為行業通語。

該教授說:“因為內地對大牌檔有個逐步認識的過程,南京大惠公司剛注冊商標時, 商標局在審核時由于對該詞認識不清而予以批準也是情有可原的。按目前的情況看,南京大牌檔是個弱商標,申請注銷其有效性也是有可能成功的。”

“巢州大牌檔”兩店已更名

在(2022)皖01民初186號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巢州府酒樓、溪味坊酒樓、巢州大牌檔三店實施了被控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安徽溪味坊公司作為品牌的運營商,實際參與了巢州府酒樓、溪味坊酒樓、巢州大牌檔商店的經營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其亦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判決書稱,鑒于巢州府酒樓、溪味坊酒樓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對原企業名稱進行了變更,故二被告無需再承擔變更企業名稱的責任。

巢州大牌檔原有3個店面,目前有2家店面仍在經營。原“巢州大牌檔總店”更名為“巢州府酒樓”,原“巢州大牌檔2店”更名為“溪味坊酒樓”。

在(2022)皖01民初496號判決書,法院同樣要求各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含“大牌檔”字樣。

對于名稱中含“大牌檔”的400余家企業來說,它們未來是否需要變更企業名稱,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南京大惠的維權意愿。

原告曾起訴另外兩家大排(牌)檔勝訴

在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中,原告大惠公司列舉了多宗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xx大牌檔”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書,其中包括“夫子廟大牌檔”、“桂漁大牌檔”、“南宋小牌檔”和“津門口大牌檔”等。

這些商標均由南京大惠公司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南京大惠公司)引證商標,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新含義。

原告沒有列舉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其申請異議的裁定書。2021年9月,在《關于第3710472號“淝大牌檔”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南京大惠公司的理由包括:本案尤其考慮到“大牌檔”作為商標制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上顯著性較弱,爭議商標“淝”顯著性更強,故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信息顯示,2022年3月,南京大惠公司對自然人林某申請的“歡喜大牌檔”商標、湖南某餐飲公司申請的“朵爺大牌檔”提出異議,但異議失敗,兩商標已被準許注冊。

司法風險信息顯示,南京大惠公司的法律糾紛案由多為侵害商標權,其曾起訴蕪湖市鏡湖區孫大大排擋(簡稱孫大大排檔)、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汕頭大牌檔小吃部,分別獲賠18萬元、8萬元。

開庭信息顯示,大牌檔商標侵權案蔓延至大牌檔的發源地粵語區。南京大惠公司還起訴廣州市金湘悅餐飲有限公司、廣州市花都區新華強富美食店、海鹽縣武原笑貓咪餐廳等公司,案由均為侵害商標權糾紛。

在起訴蕪湖市鏡湖區孫大大排擋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經過一審判決,二審改判的結果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552022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萬元等。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二審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大牌檔”相關商標侵權訴求,而是認定被告構成侵害第5520226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是對小篆體“食”字在部分細節上的變更。

關于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南京大惠公司所舉證據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以及考慮到南京市與蕪湖市的地理距離、居民飲食習俗等因素,現不足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安徽高院二審時認為,被告店面正門上懸掛的黑底燙金“大牌檔”牌匾、店內懸掛的長筒燈籠以及在燈籠上標有菜名、店內擺放的木制方桌和長條木凳、店員服飾以及營造的空間氛圍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與“南京大牌檔”高度相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市場主體和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店鋪與“南京大牌檔”存在某種淵源或聯系,所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勝訴后,孫大大排檔倒閉。

在案號為(2020)蘇08民初465號民事判決中,南京大惠公司起訴了被告經營的“汕頭大牌檔”,在菜單、餐具等經營用品上,使用了“大牌檔”或“大牌檔”標識,法院認定侵犯了南京大惠公司第3008805號、第10887721號商標(分別為“大牌檔”、“大牌檔”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被告認為,其主觀上沒有侵犯原告商標權的意圖,原告所注冊的“大牌檔”商標本身就缺乏顯著性。一般認為“大牌檔”這一詞語來自香港,源自政府發給經營者飲食位的一種牌照,因該牌照較普通牌照大,且懸掛在顯眼處,故稱此類攤位為“大牌檔”,又稱“大排檔”。大牌檔這名稱傳入內地后,一般寫作“大排檔”,多用來指代飲食攤點,系某一類飲食經營方式的代稱,被告使用“汕頭大牌檔”字號,僅是對小吃部飲食經營方式介紹。

2021年3月19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沒有支持被告的訴求。

與此同時,法院認為原告系以裝修風格和獨特的經營模式相結合,營造特有的餐飲環境,但是本案中被告的餐飲經營模式及菜品類型與原告并不完全相同,故對原告僅以被告裝修中存在與其裝修風格部分相同元素為由,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限時變更企業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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