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肅省部分地區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州關于疫情防控各項工作安排部署,嚴格落實并迅速開展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查辦了一批價格違法案件,保障了我州防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穩定。現公開曝光第一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合作市玉梅水果鋪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合作市金山蔬菜鋪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合作市盛源蔬菜水產調味品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1年10月26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合作市大臨美果蔬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1年10月28日,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合作市世紀華聯商貿有限公司東二路華聯超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超市在銷售部分蔬菜時有采取抬高等級手段,提高蔬菜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甘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價格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886.46元,并作出罰款3545.84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