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有三鮮——鰣魚、刀魚、河豚,而刀魚(又稱刀鱭)更是被稱為“長江第一鮮”,北宋文豪蘇軾在品嘗江陰刀魚后賦詩:“溶溶晴港漾春暉,蘆筍生時柳絮飛。還有江南風物否?桃花流水鮆魚肥。”
但由于人們無止境的貪婪捕撈,近些年長江刀魚幾乎被“趕盡殺絕”,數量驟減。
近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開庭審理了一批非法捕撈、收購刀魚被判刑的案件。共涉被告人20余人,涉案刀魚206.4斤,涉案金額55萬元。被告人倪某連等人分別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至五個月拘役并處罰金,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涉及非法捕撈刀魚的案件還要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0萬余元。
案情回顧
物以稀為貴,刀魚的價格節節攀升,如今“春食江刀”早已明碼高價,一盤甚至上萬元,縱然如此,仍舊趨之者若鶩。魚販倪某連、倪某斌、沙某山三人認為刀魚生意利潤巨大,便通過各種途徑聯系到多戶漁民,告知其收購刀魚的意圖。
得知有利可圖且有人收購的多家漁民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間,分別多次駕駛自有船只在上海長江段橫沙通道北側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網捕撈長江刀鱭共計206.4斤,經評估,其中包含大刀鱭62.53斤,單價每斤7000元;中刀鱭88.15斤,單價每斤3000元;小刀鱭27.86斤,單價每斤400元;毛刀鱭27.86斤,單價每斤50元。
賈某余便是與倪某連聯系負責打撈刀魚的漁民之一。2020年3月21日凌晨,倪某連、倪某斌二人按照事先與賈某余約定的時間地點收購刀魚,正在收購之時被警方抓獲,并現場查獲長江刀魚8.6斤,價值4.1萬余元。案發后,沙某山、賈某余先后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17日至20日,賈某余在明知長江流域系禁捕期內,仍在某長江水域使用漂流三重刺網捕撈刀魚,連同此次現場抓獲共計非法捕撈刀魚四次,捕獲刀魚10余斤,出售給倪某連8千多元,經評估,這批刀魚實際價值近5萬元。據悉,漂流三重刺網是由10張小網組成,總長約600米,高約1米,最小網目尺寸為38毫米,遠低于《農業部關于長江干流實施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試行)》中準許使用的最小網目60mm,為長江干流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網目的漁具。
因為知道自己捕撈行為屬違法,賈某余通常選擇夜間操作。夜間下網,漁網到了水中自然打開,完全展開半小時左右就可收網檢查魚獲。反復多次,便可將魚獲運至交易地點進行交易。
經查,倪某連有一個專門的賬本,清晰地記錄了向各漁民收購的刀魚規格、數量、金額,每次稱重核對無誤后記好賬,還會讓漁民簽字按印, 據賬本統計,他與倪某斌、沙某山多次在不同漁民處收購長江刀魚,累計價值為55萬元。公訴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將倪某連等人向上鐵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倪某連、倪某斌、沙某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非法收購長江刀魚并加價對外銷售,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鐵法院依法判處其三人三年有期徒刑至五個月拘役并處罰金。其他被告人明知在長江流域禁捕期內仍非法捕魚,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上鐵法院依法判處其一年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上被告人違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為了著名的“長江三鮮”,為了牟取巨額利潤,為了榨取這條大江中珍貴的“血肉”,總有一些人像本案中的被告人一樣,無視法律、鋌而走險,他們的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魚類種群數量的變化。
據相關專家介紹,魚類種群的變化,會沿著食物鏈自上而下地傳遞,隨后對浮游植物生產力也會造成較大影響,最終可能導致系統整體的崩潰。因此,漁業資源的損害可能會引起河流生態系統崩潰性的后果。
落實好長江十年禁漁,實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退捕,是推進長江流域生態文明建設、開展生態環境治理和促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的關鍵舉措,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為子孫根本利益而謀定的大事要事,必須提高政治站位,推動這項利生態、利民生、利長遠的重大專項工作行動落實落地落細落好,堅決徹底打贏打好長江禁捕退捕攻堅戰。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保護生態環境,是我們每個人義不容辭的責任。上鐵法院將繼續堅守履職,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環資犯罪,保護我們共同的綠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