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讓人擔憂
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根據新法規:任何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都將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檢、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湖北省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新法將賠償標準大大提高,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起到震懾作用。(《長江日報》5月31日)
在筆者看來,食品安全法能不能對不法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取決于該法條款的可操作性。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固然讓人感到欣慰,但具體實踐中,會不會出現“索賠難”,所謂的10倍賠償會不會成為百姓的紙上權利,還需打上一個問號。
如果把食品安全法比作一個雞蛋,那么該法第九十六條疑似雞蛋里的骨頭。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里面的“骨頭”有二,一是強調了銷售者“明知”的前提。這樣的前提為“索賠難”埋下了伏筆,銷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會主動承認是“明知”嗎?恐怕是打死也不會承認的。如此索賠前提,加大了百姓的索賠難度,會讓銷售者輕易規避賠償責任。悲觀地說,此條款很有可能成為觀賞性條款,畢竟,消費者主要是和銷售者打交道,而不是和生產者。
二是沒有明確什么叫消費者的“損失”,在實踐中,當事雙方可能會因為概念理解上的不同而產生分歧,最終讓賠償“流產”。比如消費者購買一瓶3元的礦泉水,如果在飲用過程中,發現其中有污物,去醫院檢查花去1000元,最后證明健康并未受損。那么商家可能只愿按一瓶礦泉水的10倍價格賠償,即30元,而讓消費者承擔1000元的檢查費。如此看來,10倍賠償未必能給經營者以足夠的威懾。
在食品安全問題上,我們需要加大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讓索賠變得簡單明了是提高經營者違法成本的必有路徑。如果消費者索賠提出索賠不僅要付出大量時間、影響工作,甚至和經營者在對概念的理解上都難以達成一致,索賠的成本將會變得非常高昂,無論是10倍賠償,還是10000倍賠償,在百姓眼中,也只是“鏡花水月”,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之際,筆者希望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此進行“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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