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鵬海關發布對廈門泰鷺福冷鏈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處檢決字〔2021〕0065號)
原標題:大鵬海關發布對廈門泰鷺福冷鏈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處檢決字〔2021〕0065號)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鵬關處檢決字〔2021〕0065號),涉及廈門泰鷺福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鵬關處檢決字〔2021〕0065號
當事人名稱:廈門泰鷺福冷鏈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AKPHAKDEENUSARA
注冊地址:廈門市同安區城東中路118號
2021年07月13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凍帶魚”77980千克,報關單號為531620211160072807,原產國泰國,柜號TLLU1190107、OTPU6216410、EMCU5390850。2021年09月18日經查驗核實,且泰國漁業部反饋該票貨物隨附的《泰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水產品衛生證書》(證書編號:AC0504S6521A073)非泰國官方出具,被查獲。
以上行為有現場檢查(查驗)記錄、當事人陳述報告(情況說明)、報關單及隨附材料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9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
2021年10月30日
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36138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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