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常見的幾種財稅風險及處理,建議收藏!

當前,隨著財稅監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監管力度的逐步加強,餐飲業務的財稅管理狀況普遍不容樂觀,存在著較大的財稅風險。因此,有必要對餐飲企業的財稅問題進行梳理和優化,以支持公司健康可持續性的發展。本文結合小編多年的餐飲行業財稅實踐,總結了幾條針對餐飲企業常見財稅問題的處理建議,供讀者參考。
01
餐飲門店出售的“贈卡”所帶來的銷售業
務沒有被視為實際銷售來處理。
目前,許多餐飲企業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個共同問題,即未將“贈卡”的營業額確認為收入,更不用說進行申報納稅了。然而,這種做法可能會導致征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若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或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被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提供勞務,除非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
因此,對于“贈卡”這種非貨幣性資產,必須進行視同銷售處理。當然,如果是無償的贈送,則應將其計入促銷費用,同時對應的購入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可以進行抵扣。
總之,餐飲企業應該注意這個問題,確保自身的財務管理合規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02
股東向公司借款超期未及時歸還
在實際操作的案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企業老板因為個人資金用途從公司借款的情況。
但是由于沒有及時歸還,這些借款往往會長期掛在其他應收賬款上,有的甚至借款時間長達兩三年之久未能還清。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借款股東可能會被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如果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借款,而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那么這些未歸還的借款將被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一定條件下,借款股東面臨著被征稅的風險。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通知所明確的時間限制為“納稅年度”,即一個正常的自然年度。因此,每年的12月底之前,財務人員應及時進行相應款項的追蹤處理,以避免被視同股息、紅利追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發生。
03
采購蔬菜無票處理方法
案例:門店員工餐食材由員工餐廚師老張開著單位的車去菜市場自采,在市場發現張三的豆角不錯,李四的白菜不錯,王五的豬肉是當天新殺的比較新鮮,想著中午給大家燉肉吃,找張三、李四、王五分別采購了食材,結果無法取得發票。老板還說:“你看,我這里就這么個小攤,價格也實惠,怎么給你開票呢,不行的話就別買了!”老張發愁不買吃啥,沒票如何跟財務交代?
解析: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里面有這么一條,你可以運用一下:
如果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張三李四王五之所以提出開不了發票,他們基本是沒有進行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的自然人。那么根據上述政策,如果他們和公司業務的發生額沒有超過增值稅起征點的話,就可以開收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在實務中,一般都是明確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500元。
如果財務人員想推動業務改革一定要拿到發票,咱們也可以轉換個思路,如何轉換思路呢?
由采購變配送,如果跟一個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銷售方進行合作的話,讓他們據實開票是基
本可以滿足需求的。
而且供應鏈集中配送帶來一系列的好處,例如節省了采購的人力,可以給公司干點別的工作;節省了汽油錢(配送單位面對大量穩定配送需求的單位,一般都無償配送);食材質量、數量有保證(經常在市場上會發生缺斤少兩、肉菜不新鮮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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