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你們的印花稅繳納正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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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印花稅法》正式開始執行,新的印花稅法規較之前《印花稅暫行條例》有了部分變化。
那么,當前餐飲企業的印花稅繳納是否正確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印花稅的稅種認定是否齊全?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應稅類型分為合同類、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證券交易等四大類。
合同類可以細分為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
產權轉移書據細分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或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股權轉讓書據,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
那么,餐飲企業通常會涉及的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倉儲合同等子目稅種是否有做稅費種認定?
如果沒有,建議在相關應稅行為發生時及時做稅種認定;如果已經發生了,建議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印花稅的繳納基數是否正確?
根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的規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同時第九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因此,對于餐飲企業來說,在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能把增值稅稅款單獨列明的一定要單獨列明,不同稅率的產品也要分別列明各自的金額,這樣做就不會因為不懂稅法而導致繳納“冤枉稅”。
供應鏈公司的印花稅繳納是否正確?
根據《印花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因此,供應鏈在買進貨物后賣給前端門店,實際上是兩個應稅行為在發生,一個是買進時的應稅合同,一個是賣出時的應稅合同,此時繳納印花稅不僅僅是按照銷售額,還應當加上采購額一起繳納印花稅。
總 結
印花稅是一個不起眼的稅種,很多企業通常會忽視這個小稅種的細枝末節,一旦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小稅種也會變成大隱患。
企業申報納稅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而又完整地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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