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贛州這7批次食品、餐飲具不合格!

近日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
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3期)
涉及贛州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
及5批次不合格餐飲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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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于都屏山清泉水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桶裝飲用水
(一)產品名稱:高山清泉水;生產日期:2023-05-30;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至于都屏山清泉水業有限公司,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裝飲用水。經核查,該公司共計生產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裝水113桶,均已全部銷售完畢,召回0桶。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25元;
2、罰款6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5325元。
(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三處罰〔2023〕12號)。
二、大余縣新城鎮張長華商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紅棗粽
(一)產品名稱:紅棗粽;抽樣日期:2023-5-9;不合格項目:糖精鈉(以糖精計)。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報告及檢驗結果通知書至大余縣新城鎮張長華商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上述經檢驗不合格批次紅棗粽。經核查,該商店共購進上述不合格批次紅棗粽50個,均已售完,召回0個。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紅棗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采購上述不合格批次紅棗粽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25元;
3、處罰款5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5025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三處罰〔2023〕9號)。
三、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咸鮮洞鱔品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大碗、小碗;抽樣日期:2023年5月26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咸鮮洞鱔品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咸鮮洞鱔品館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41號)。
四、贛州經開區韓艾乙草拉面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大碗、小碗;抽樣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開區韓艾乙草拉面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開區韓艾乙草拉面館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43號)。
五、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方特色面食館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大碗、小碗;抽樣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方特色面食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方特色面食館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44號)。
六、贛州經開區秀紅螺螄粉店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大碗、小碗;抽樣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開區秀紅螺螄粉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開區秀紅螺螄粉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45號)。
七、贛州經開區鄉間小味餐館使用的餐具
(一)產品名稱:大碗、小碗;抽樣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二)風險控制
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執法稽查局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贛州經開區鄉間小味餐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處罰
贛州經開區鄉間小味餐館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贛市市監稽經開當罰〔2023〕3-46號)
來源: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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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食品安全網 :https://www.food1233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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