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流動攤販和餐飲企業油煙治理 提升城區環境質量

夏季來臨,沿街餐飲及流動攤位產生的油煙污染、占道經營等問題,成為困擾市民群眾的頑疾。為有效提升城市生態環境質量,連日來,江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行動。
根據夜間經營的特點,江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針對流動攤位較為集中的陜西北路、北京西路、武定路、淮安路等路段加強巡查。整治中,對于積極配合整改的當事人,執法隊員明確告知占道設攤是違法行為,要求立即停止占道設攤行為;對個別態度惡劣、不聽勸告仍試圖“打游擊”的違法當事人,執法隊員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當場對其行政處罰。
與此同時,為加大轄區內餐飲業油煙污染治理力度,由江寧路街道管理辦牽頭,在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的專業指導下,執法隊員對轄區重點商圈開展餐飲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行動。
行動中,執法隊員針對相關餐飲經營戶是否按要求安裝油煙凈化設備,油煙凈化設備是否正常開啟,油煙凈化設備功率是否符合規定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依照《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未按規定保持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經營者,當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同時,執法隊員向商戶積極宣傳大氣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餐飲油煙凈化的相關法律規定。
據悉,下階段,江寧路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隊將繼續對流動攤販高發區域保持高壓狀態,做到主要干道、重點區域不空檔,次要干道、背街小巷無遺漏;另一方面,執法隊繼續會同相關執法部門,加強對餐飲經營單位油煙凈化設施的檢查,嚴格落實日常監管與錯時巡查相結合,保障油煙污染問題不反彈。
普法小貼士:
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根據《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規定安裝和使用油煙凈化和異味處理設施以及在線監控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行,排放的油煙、煙塵等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通訊員:俞力穎
上觀號作者:上海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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