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商品收款后遲遲不發貨?賠償!

海西晨報 記者 陳麗 通訊員 翔法宣
每年電商促銷季,商品都會比平時優惠,可是好不容易搶到貨、付完款,商家卻遲遲不發貨,該如何解決呢?近日,翔安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賣家退還貨款、賠償差價損失并支付三倍賠償款。
去年"雙十一",小陳(化名)在某電商平臺上 A 公司經營的網店里搶到一張 2000 元的抵用優惠券,并下單了一部手機。然而,在小陳把尾款 5988 元支付給 A 公司后,A 公司卻遲遲不肯發貨。經過小陳多次催促,A 公司仍以需與快遞公司核實、缺貨為由拒絕發貨。
小陳表示:"我付了款,對方把貨發給我本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對方跟我說缺貨,但在他的網店里這款手機還在正常銷售。"
A 公司辯稱:"我們現在同意退款并補償差價 2000 元,當時確實是缺貨,不是故意騙消費者。"
雙方協商未果,小陳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 公司退還貨款、賠償差價損失以及支付三倍賠償款。
2022 年 12 月 8 日,小陳向電商平臺投訴商家拒絕發貨問題,經電商平臺核實,判定投訴屬實,平臺向小陳賠付 500 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陳與 A 公司之間所訂立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小陳向 A 公司購買案涉手機,A 公司收到貨款后,以各種理由拒絕發貨,A 公司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A 公司退還貨款、賠償差價損失以及支付三倍賠償款。
法官說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經營者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原告小陳主張被告 A 公司收款后拒絕發貨,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向電商平臺投訴 A 公司拒絕發貨問題被電商平臺判定屬實的證據。A 公司主張自己沒有欺騙原告或故意不發貨,但未能舉證證明。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果遇到此類情況應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商品優惠界面、交易記錄等證據,與商家協商不成可向平臺或撥打 12315 熱線尋求幫助,必要時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361384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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