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用燃氣不裝報警裝置最高罰20萬元

■ 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龐繼光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2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就《云南省燃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28日。
其中,《條例》明確,燃氣用戶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損壞和改變氣瓶標識、電子標簽或者漆色;加熱、摔砸或者倒置氣瓶;用氣瓶倒灌燃氣或者傾倒氣瓶內殘液等10類行為,否則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餐飲等行業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最高罰款20萬元。
擅自為報廢改裝氣瓶充氣
最高罰款20萬元
《條例》明確,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頁巖氣等)、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二甲醚氣等。《條例》包括規劃與建設、經營與服務、 燃氣使用與器具管理等8章63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時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車用燃氣經營。瓶裝燃氣實行實名購買制度,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用戶基本信息。
瓶裝燃氣實行統一配送服務制度。經營二甲醚氣的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獨立、專用的儲存、充裝、配送、使用的工藝系統,不得與其他燃氣混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在施工、檢修完工或者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應當事先通知燃氣用戶,確保用氣安全。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交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正常用氣處置方案,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無氣瓶信息標識的氣瓶充裝燃氣;(二)擅自為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燃氣;(三)向氣瓶充裝不符合充裝介質要求的燃氣;(四)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產權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五)購銷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同時,車用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充裝無氣瓶使用登記證或者與使用登記信息不一致的車用氣瓶。車用燃氣經營企業不得在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擊天氣等危險情況下加氣、卸氣。違反上述有關條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購銷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建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
應當安裝自動切斷裝置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用戶專有燃氣設施,并按照約定支付燃氣費用。
居民用戶專有燃氣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管道燃氣居民用戶專有燃氣設施需要維修、安裝、改裝、移動或者拆除的,接受委托的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應當按照規范實施作業,并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構成依據,實行明碼標價,由居民用戶承擔相應費用,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燃氣使用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安裝安全裝置。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新建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熱、摔砸或倒置氣瓶
個人最高可罰款3萬元
燃氣用戶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四)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五)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六)盜用燃氣;(七)阻礙、阻止對燃氣設施的巡查、檢測、維修維護、搶修作業;(八)損壞和改變氣瓶標識、電子標簽或者漆色;(九)加熱、摔砸或者倒置氣瓶;(十)用氣瓶倒灌燃氣或者傾倒氣瓶內殘液。
阻礙、阻止對燃氣設施搶修致使燃氣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上述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
禁止從事5類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5類活動: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資料。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告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進行現場指導,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建設工程施工損壞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并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避免擴大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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