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公告】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及其相關權利轉讓公告

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及其相關權利轉讓公告
受委托,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披露以下債權項目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意向,請有意者到我所辦理受讓意向登記手續。
特別提示: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掛牌結束;若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且意向受讓方報價高于或等于保留底價:協議轉讓;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的意向受讓方:采取拍賣方式,低于保留底價不成交。
項目編號:GY042016-00131G
標的基本情況
標的資產名稱: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及其相關權利標的項目簡介
截至2016年7月20日,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及其相關權利本息總額為10669.54萬港元,其中:本金2212.37萬港元,利息8457.17萬港元【本金利息數據僅是轉讓方內部會計系統所記錄的數據,與實際金額有差異,實際金額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含香港法院,其中香港法院有關利息的裁判與深圳中院、廣東高院的裁判結果不一致)確定的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的具體金額為準】。其中:
1. 2600萬港元額度情況。轉讓方于1996年3月14日與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雄豐控股)簽署授信合同,核定港幣2600萬元授信額度,包括總額為港幣1900 萬元的信用證開證和進口押匯授信額度(其中包括總額為港幣1800 萬元的120天期信托提貨及擔保提貨額度) , 以及總額不超過港幣700 萬元的透支額度,貸款有效期自1995年12月10日起至轉讓方發出終止通知時止。 1996年3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龍城城建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龍城公司)向轉讓方出具《抵押擔保書》,將抵押人在深圳市龍崗區龍崗鎮新生村面積為1616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證號為深房地字第1001335 、1001336 號,宗地號為G09205-1(3)、G09205-1(2))作抵押,上述《授信合同》和《抵押擔保書》均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抵押物已在深圳市龍崗區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1998年深圳中院受理了轉讓方訴雄豐控股授信額度港幣2600萬元案件,2000年4月18日下達《民事判決書》(案號:(1998)深中法經調初字第655號),判決雄豐控股尚欠轉讓方貸款本金港幣21,190 ,543.97 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約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算,從欠息之目起至還清之日止)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內給付清結,逾期可按民訴法規定加倍計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轉讓方有權依法申請拍賣、變賣上述抵押物,所得款項優先受償。勝訴后轉讓方申請強制執行,并多次恢復執行。深圳中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1)深中法執字669-2號民事裁定書,認為抵押人龍城公司已經入破產清算程序,其名下權證號為深房地字第1001336號、深房地字第1001335號兩宗土地應當作為破產財產處理,且轉讓方在指定期限內不能提供財產可供執行,本次執行無法繼續進行,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截至2016年7月20日,該筆貸款尚欠本金21,190,543.97港元,利息68,732,316.13港元。
該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由于深圳振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業公司)、雄豐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雄豐集團)、龍城公司在轉讓方抵押土地上合作建房中產生糾紛,經廣東省高院判決((2003)粵高法民二終字311號),將該宗地上6棟樓判給振業公司,2棟樓判給雄豐集團有限公司。2007年10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龍城公司破產清算(案號:(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3號),轉讓方于2007年12月16日向管理人遞交了《破產案件債權申報書》,申報的債權額為本金港幣21,190,543.97元,利息31,472,276.59元,2014年10月管理人發出《債權申報審查通知書(補充)》,確認轉讓方債權計算至龍城公司宣告破產日止,債權總額為52,662,820.56港元(折人民幣50,803,822.99元,按破產受理之日的匯率0.9647折算),但債權清償以抵押的二塊土地使用權實際變現數額為限,債權未獲清償的部分,龍城公司不再清償,轉讓方不能參與普通債權分配。龍城公司被裁定破產后,管理人雖受理我行債權申報,但深圳中院一直未確認我行債權。因未取得地上附著物權利人同意一并拍賣處置的意見等原因,執行法院及龍城公司管理人尚未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抵押物如何處置以及若與附著物一并處置如何確定兩塊土地使用權實際變現金額等存在不確定性。
2. 200萬港元額度情況。轉讓方于1995年8月向雄豐控股核定港幣200萬授信額度,由借款人名下的香港新界上水蓮塘尾725A段94號區的貨倉提供抵押擔保,于1995年10月13日發放貸款50萬港元,于1995年11月6日辦理進口押匯150萬港元。案件在香港已進行訴訟(香港高等法院第16459/1998號案及CACV235/2010號案),抵押的物業已于2015年6月26日在香港被拍賣,成交價為537萬港元,已用于歸還本筆貸款本息,截至2016年7月20日,該筆貸款尚欠本金0元,利息2,730,895.04港元。
3. 700萬港元額度情況。轉讓方于1995年10月25日與雄豐控股簽署《關于:銀行授信一事》,核定雄豐控股授信額度港幣700萬元,貸款有效期至貸款人發出終止通知時為止。于2015年11月6日與雄豐集團(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深圳雄豐)簽署《房地產抵押契約》,由深圳雄豐名下的龍崗鎮新生村仙人嶺宿舍、廠房、綜合樓作抵押擔保(房產證號:1001317、1001318、1001320號),并提供保證擔保。上述《關于:銀行授信一事》和《房產抵押契約》均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抵押物已在深圳市龍崗區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轉讓方于1998年在深圳中院提起訴訟(案號:(1998)深中法經調初字第654 號),勝訴后申請執行,案號為(2003)深中法執字第11號,經廣東省高院指定,將該案指定惠州中院執行,案號為(2004)惠中法執字第376號。在惠州中院執行期間,上述抵押物以人民幣636萬元價格拍賣成交,惠州中院于2005年10月12日裁定案件中止執行。就深圳雄豐提供保證擔保一事,轉讓方于2014年向龍崗法院提起訴訟并勝訴(案號:(2014 )深龍法民二初字第394號),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深圳中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1號),2015年7月2日轉讓方向龍崗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案號為(2015)深龍法執字第1943號。截至2016年7月20日,該筆貸款尚欠本金933,116.61港元及利息8,718,445.56港元。
上述三筆債權在香港訴訟情況:在雄豐控股、雄豐集團與轉讓方在香港高等法院的第16459/1998號案及上訴庭的CACV235/2010號案中,轉讓方就上述三筆債權提出反訴,相關法律文書確認了上述三筆債權的本金及計息原則等并后續對于利息進行了評定,對于利息的計算及金額與(1998)深中法經調初字第654、655 號的判決結果有差別。
4.承接農銀財務有限公司(下稱農銀財務)債權情況。農銀財務于1996年7月3日與雄豐控股、雄豐集團、深圳雄豐、陳少平簽署《信用證融資抵押協議》,向雄豐控股提供美元150萬元信用證融資額度,期限至1997年6月30日,深圳雄豐于同日出具《土地使用權抵押聲明書》以名下兩塊土地抵押(房產證證號為深房地字第1007056、1007177號),上述法律文書于同日在龍崗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同日在龍崗區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于同日雄豐集團、陳少平簽署《不可撤銷擔保書》。
2000年農銀財務在深圳中院提起訴訟,其后取得(2000)深中法經二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書。 2002年7月16日向深圳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案號:(2002)深中法執查字第707號)。 2005年12月23日,農銀財務與深圳雄豐簽訂一份《執行和解協議》。2006年3月,深圳雄豐向農銀財務付清了人民幣1600萬元,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被注銷,深圳中院作出(2006)深中法執字第18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對抵押物的查封,并中止執行。2007年9月,深圳中院通過作出(2007)深中法恢執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雄豐控股、雄豐集團、陳少平的財產(以港幣13,650,712.97元為限),進而查封了雄豐集團根據(2003)粵高法民一終字第311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龍崗區龍崗鎮“新城花園”商住樓第11、12棟房產(僅指建筑物部分,不含房產所在土地的使用權;以下簡稱新城花園11、12棟房產)。 2007年11月28日,廣東省高院作出(2007)粵高法執指字第1532號《指定執行決定書》,將本案由深圳中院指定至揭陽市中院執行。2010年6月17日,廣東省高院指定案件交回深圳中院執行。2011年8月2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執字第83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或劃撥雄豐控股、雄豐集團、陳少平的財產(以港幣13,650,712.97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等為限),裁定繼續查封新城花園11、12棟房產,凍結了雄豐控股持有的深圳中猛實業有限公司30%股權。 2012年5月26日、6月6日,雄豐控股、陳少平就(2011)深中法執字第833號《民事裁定書》將陳少平、雄豐集團列為被執行人提出執行異議,深圳中院經聽證后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深中法執異字第75號《執行裁定書》,認定(2011)深中法執字第833號《民事裁定書》將陳少平列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妥,不支持農銀財務提出的尚欠13,650,712.97港元的主張,撤銷了(2011)深中法執字第833號《民事裁定書》。農銀財務向廣東省高院申請復議,廣東省高院于2013年5月6日下達維持原判判決((2013)粵高法執復字第1號)。雄豐集團因未對此提出異議,依照(2000)深中法經二初字第21號判決,可能仍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法院繼續依照農銀財務申請查封了抵押土地上的新城花園11、12棟房產。農銀財務將對雄豐控股的債權轉讓給轉讓方,承接的債權賬面金額為4,390,110.86 港元。根據轉讓方申請,深圳中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3 )深中法執變字第3號裁定,將該筆債權有關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由農銀財務變更為轉讓方。
5.陳少平(Chan Siu Ping)是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號碼G217774(8),1959年10月19日出生。陳少平為上述港幣700萬、港幣2600萬元、200萬元貸款提供個人擔保,其中港幣700萬、港幣2600萬元因轉讓方未在(1998)深中法經調初字第654 、655號案件中對保證人陳少平提起訴訟,喪失訴訟時效。200萬元貸款糾紛案件在香港反訴期間,陳少平在香港被宣告破產,未向其追索。陳少平為農銀財務有限公司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經廣東省高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二審裁定(案號:(2013)粵高法執復字第1號),認為陳少平列為被執行人并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不妥。
6.經香港中銀申請,2013年1月28日雄豐控股被香港原訟法庭作出清盤令裁定破產,案號為2011年第397宗。2013年4月17日轉讓方向破產管理署提交了債權申報文件,2013年4月19日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013年11月11日參與清盤人委員會,目前清盤人因借款人無財產可分配,清盤工作無進展。
7.雄豐集團有限公司在香港也在破產清盤過程中,香港德勤是清盤管理人,農銀財務已申報債權,清算已歷經多年,仍未結束。
特別說明:上述四筆債權的本金及利息金額僅是轉讓方內部會計系統所記錄的數據,與實際金額有差異,實際金額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含香港法院,其中香港法院有關利息的裁判與深圳中院、廣東高院的裁判結果不一致)確定的內容和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的具體金額為準。涉及的抵押、擔保及其他情況
1. 龍城公司名下龍崗鎮新生仙人嶺的16169.7平方米商住用地為2600萬港元授信額度作抵押,抵押的土地現由破產管理人處置。
2. 深圳中院根據廣東省高院判決((2003)粵高法民二終字311號)裁定查封了雄豐集團名下的新城花園11、12棟房產,凍結了雄豐控股持有的深圳中猛實業有限公司30%股權。
3. 深圳雄豐是龍城公司的債權人,其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龍城公司破產管理人確認該債權金額為3,905,332.82元。轉讓方已向龍崗法院申請查封深圳雄豐在破產案中的分配權益,暫未能取得法院查封文書。交易內容
轉讓標的名稱: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及其相關權利
掛牌價格(人民幣): 設保留底價
是否需要求購方繳納保證金及繳納時間:意向受讓方須于掛牌截止日17時前交納人民幣500萬元保證金,以實際到賬為準。
保證金的處置方式: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的,該保證金在成交后轉為履約保證金,待應付的剩余交易價款支付完畢后再轉為債權交易價款;其他意向受讓方所繳納的保證金在受讓方被確定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原進賬途徑全額無息退回。
成交價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付清全部價款。
掛牌起止日期: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2日
掛牌公告期滿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信息發布終結。
交易方式:1、7個工作日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掛牌結束;若只征集到一個意向受讓方,且意向受讓方報價高于或等于保留底價:協議轉讓;2、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以上的意向受讓方:采取拍賣方式,低于保留底價不成交。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受讓方限制為華融、東方、信達及長城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及廣東粵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廣東粵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后不得再次轉讓)。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
1、除轉讓方委托費用由轉讓方承擔外,其余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2、為保證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交易所將扣除意向受讓方繳納的保證金并按照與轉讓方的約定將其劃入轉讓方賬戶:(1)意向受讓方提出意向受讓申請并經資格確認后單方撤回意向受讓申請的;(2)產生2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拍賣程序中以人民幣2500萬元起拍價拍賣時,各競買人均不舉牌應價的;(4)意向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署《債權轉讓協議》或支付債權交易價款的;(5)意向受讓方存在影響正常轉讓、競價公正性或其他違反競價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3、競價成交后,受讓方的競價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受讓方需在競價成交后3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轉讓的,意向受讓方的保證金為履約保證金,意向受讓方需在掛牌延長期期滿之日起3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1、免責條款:
受讓方對轉讓債權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發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曉,對轉讓方未掌握的轉讓債權瑕疵或者其他潛在瑕疵及風險,受讓方應自行負責開展盡職調查工作。轉讓方對上述一切風險及瑕疵不承擔擔保責任、損失賠償責任等在內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轉讓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
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轉讓債權及從權利可能存在著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讓方預期利益無法最終實現。受讓方受讓的債權及從權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1)債務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2)已過訴訟時效,同時缺少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任何證明;(3)保證人已經破產或下落不明的;(4)債權涉及的保證合同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查封物被相關法院查封或者輪候查封,面臨查封物物難以處置的風險;(6)查封物登記價較低,處置變現可能涉及巨額稅費;(7)查封物存在對外出租的情況,查封物涉及租約問題;(8)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優先于抵押權的權利;(9)債務人目前還涉及其他債務糾紛,其名下資產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10)債務人或保證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冊辦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11)受讓方將承擔本協議簽署前已存在的雙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資產的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書、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確定的義務和責任;(12)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債權可能存在計算誤差,從而導致乙方實際接收的債權的金額與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額以及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債權金額不完全一致。(13)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債權,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或其他原因,存在訴訟(執行)主體不能變更之風險。(14)轉讓方就債權轉讓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響債權行使及實現的風險因素已向受讓方作出必要的說明,受讓方對此予以認可,并承諾自行承擔因債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風險。(15)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的債權可能存在由于轉讓方管理不當造成的各種瑕疵及風險。(16)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讓債權后,就受讓債權的取得、經營、處置或其他事項,受讓方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17)受讓方已被告知轉讓方為保全轉讓標的所采取的訴訟執行措施,可能因客觀情況的變化,不能達到保全轉讓標的的目的。(18)債權及從權利在香港涉及訴訟且香港法院的裁判結果與深圳中院、廣東省高院的生效判決結果并不一致,可能因此導致風險或損失。(19)債權及從權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甲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乙方不得對甲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權。受讓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風險,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或預期利益的不獲得。
轉讓債權以現狀為準,受讓方應通過(包括但不限于)詢問轉讓方的有關人員、查鬩有關檔案資料、到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盡職調查,獲取債權的詳細情況和具體信息,受讓方對債權現狀無異議。
基于受讓方對轉讓債權的風險已有充分理解,受讓方不得以轉讓價格“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向轉讓方主張權利。
2、檔案移交:
轉讓方在收到債權轉讓全部價款之日向受讓方移交與債權相關的貸款合同、賬務憑證、法律文書等轉讓方檔案中留存的相關資料(不包含轉讓方調查、審查、審批、貸后管理、不良貸款形態認定分類、責任人認定處理等內部文件資料)。轉讓方移交的相關文件以轉讓方檔案中現有文件資料為準、為限。轉讓方將向受讓方移交《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轉讓檔案移交清單》中列明的文件。轉讓債權的交割地點為深圳市,轉讓方在深圳將上述文件資料移交給受讓方。轉讓方完成上述《雄豐企業控股有限公司債權轉讓檔案移交清單》中列明的文件的交付即視為完成了對受讓方的交付義務。
3、債權移交:
自轉讓方收到債權轉讓全部價款之日起,轉讓方對轉讓債權實際享有的全部權利由受讓方享有,受讓方取得轉讓債權的債權人地位并自行管理轉讓債權;轉讓債權的風險也同時轉移給受讓方,債權風險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收到債權轉讓全部價款前,不轉移轉讓債權的所有權;轉讓方收到債權轉讓全部價款后,受讓方自行辦理抵押房產解封和產權變更手續等事項,轉讓方給予必要協助。
4、債權轉讓通知:
如受讓方提出要求且法律有此規定,轉讓方于債權轉讓合同簽署后協助受讓方將有關債權及從權利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費用由受讓方承擔。轉讓方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即視為轉讓方已履行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轉讓方已履行該義務,并不得提出減少成交款、解除協議或賠償損失等類似要求。
5、保密條款
受讓方、意向受讓方對在本交易中獲知的商業秘密、經營信息、資產信息及其他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轉讓方移交的檔案資料不得用于債權轉讓之外的其他用途。
6、售后贖回
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轉讓方贖回或回購。
7、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的地點為深圳市,雙方如產生爭議且無法協商解決的,應向合同簽訂地(深圳市)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提起訴訟。轉讓方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注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許錫龍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機構
批準單位(全名)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批復日期:2016年8月5日
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分行資產處置委員會事項批復通知書》深農銀處置字(2016022)號聯系方式
業務咨詢電話:0755-86671132 鄭先生 0755-26569126 葉先生
0755-26569062 葉先生 0755-26569063 梁小姐
業務投訴電話:0755-83690834
傳 真:0755-26577562
聯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1809號深圳灣科技生態園一區2棟A座11樓
網 址:www.sotcbb.com保證金賬戶
戶 名: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開戶行:農業銀行深圳科技園支行
賬 號:4100 32000 4002 3882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
2016年9月2日文章由深圳聯交所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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