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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菜譜使用“分米雞”字樣,餐飲公司起訴商標侵權被駁回

  因發現北京金達來食府所經營的餐廳將菜品命名為“分米雞”,欒先生、沈陽融匯餐飲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將北京金達來食府所訴至法院,要求金達來食府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

   因發現北京金達來食府所經營的餐廳將菜品命名為“分米雞”,欒先生、沈陽融匯餐飲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將北京金達來食府所訴至法院,要求金達來食府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駁回了二原告欒先生、融匯公司的全部訴請。

 

  原告欒先生、融匯公司訴稱,欒先生是第19489048號“分米雞”文字注冊商標在第43類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人,融匯公司是“分米雞”商標的排他被許可人。金達來食府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張師傅參雞湯”餐廳中將“分米雞”文字用于桌墊宣傳單、菜譜和菜品指示中,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權利。

 

  被告金達來食府辯稱,“分米雞”是菜品的通用名稱,其僅在菜品上和菜單中使用了“分米雞”字樣,沒有在餐飲服務的宣傳中使用“分米雞”商標,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否認其行為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金達來食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分米雞”作為菜品名稱使用,并為相關公眾普遍知曉,無法證明“分米雞”為菜品的通用名稱。“分米雞”商標核準注冊的類別為第43類餐廳、飯店、快餐館等,金達來食府僅在菜品名稱上使用“分米雞”,其店鋪名稱實際為“張師傅參雞湯”,與“分米雞”商標核準使用的類別并不相同。結合金達來食府在使用“分米雞”時均系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菜品的名稱進行宣傳使用,餐廳桌墊宣傳單中亦詳細解釋“分米雞”這一菜品的由來,公眾看到“分米雞”字樣既不會將之與二原告注冊商標混淆,也不會認為金達來食府與二原告之間有特定的聯系。綜合以上情形,法院金達來食府的行為不構成對二原告注冊商標權的侵害。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欒先生、融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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