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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在豆芽中添加“保鮮劑”,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公訴

  為了保障豆芽新鮮不腐爛,蔡某某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添加混合型水劑等國家明令禁止的低毒農藥,被執法人員查處。3月24日,岑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蔡某某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為了保障豆芽新鮮不腐爛,蔡某某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添加混合型水劑等國家明令禁止的低毒農藥,被執法人員查處。3月24日,岑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蔡某某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2020年起至2021年12月期間,豆芽生產銷售商蔡某某為防止豆芽腐爛,非法添加一種綠色水劑及一種米黃色水劑(自稱AB水),每天生產、銷售綠豆芽、黃豆芽100公斤以上。經岑溪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對蔡某某生產、銷售的豆芽及其使用的綠色水劑、米黃色水劑進行抽樣檢驗,檢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規定禁止使用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赤霉素等物質作為低毒農藥登記管理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在生產、銷售豆芽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提起公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檢察官提醒

 

  食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事關每個人生命健康,守護舌尖上的安全人人有責,作為食品生產、銷售者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謹慎生產經營,否則釀成大禍,將追悔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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