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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喝的紅酒可能是假的

  隨著葡萄酒在我國的不斷普及,葡萄酒成為許多人在親友聚餐飲酒時的選擇。葡萄酒由于產地眾多、葡萄品種各異、釀制方式不同,其風味存在較大區別,而世界各地葡萄酒的品牌、型號更是數不勝數,這就使許多不良商販有機可

  隨著葡萄酒在我國的不斷普及,葡萄酒成為許多人在親友聚餐飲酒時的選擇。葡萄酒由于產地眾多、葡萄品種各異、釀制方式不同,其風味存在較大區別,而世界各地葡萄酒的品牌、型號更是數不勝數,這就使許多不良商販有機可乘。日前,北京三中院就審理了一起制售“假紅酒”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郭某1發現銷售假葡萄酒有利可圖,于是通過微信朋友圈聯系到一家制酒廠負責人汪某,郭某1和汪某二人商量由郭某1提供原酒,汪某負責生產。后郭某1從某地某酒莊累計購入50余噸散裝的葡萄酒汁,并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大量知名葡萄酒品牌的標簽。郭某1將酒汁和標簽交于汪某后,汪某使用其制酒廠生產線進行灌裝、封裝和貼標,葡萄酒生產完成后再由郭某1負責分銷,由郭某2負責運輸和配送。

 

  這批假冒的葡萄酒涉及了澳大利亞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和國產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并且部分產品已經通過線上或線下渠道售出,價值共計人民幣1 869 823元。

 

  法院判決

 

  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郭某1、汪某、郭某2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應予懲處。其中,被告人汪某事前知道被告人郭某1從事假酒生意,但為謀私利,選擇與被告人郭某1合作,客觀上有償為被告人郭某1灌裝假葡萄酒并貼標,具備了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被告人郭某2負責搬運、裝卸、運輸等輔助行為,其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鑒于郭某1、汪某、郭某2三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被告人汪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故依法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追繳被告人郭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依法予以沒收,追繳被告人汪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事實上,制造假酒的行為根據不同的制造方式和行為后果可能構成不同的罪名。

 

  如本案,未經許可,在制售的酒上使用其他酒類品牌的注冊商標,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3條的假冒注冊商標罪;如所制售的假酒系采用諸如“三精一水”等方式勾兌生產出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制售的假酒既侵犯了注冊商標的知識產權,又是偽劣產品,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制造假酒的過程中摻入了工業酒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假酒則可能構成《刑法》第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這些假冒偽劣葡萄酒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些甚至會對人體造成危害,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葡萄酒,提高警惕之心和辨別能力。若購買到假酒,要保留證據,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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