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7月6日,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第33號通告,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調味品、豆制品、蜂產品、糕點、酒類、糧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農產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水果制品、速凍食品、飲料等19類食品1268批次樣品,檢出不合格食品24批次。
16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16批次食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分別為南岸區昊翰星辰食品超市銷售的生姜,噻蟲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萬州區壹鮮副食超市銷售的香蕉,吡蟲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梁平區貴英果蔬經營部銷售的胡蘿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合川區香龍鎮農貿市場文彥堂銷售的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與誼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雜糧蛋(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涪陵區白濤街道建國路25號附64號陳素貞銷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鈉(以4-氯苯氧乙酸計)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潼南區蓮花西路百家優購百貨超市銷售的鉗魚,五氯酚酸鈉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要求;重慶曄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的胡蘿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開縣孫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心連心超市鎮東店銷售的四季豆,氧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開州區鳳林超市銷售的雞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萬盛經開區家樂惠百貨超市銷售的豇豆,氟蟲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長壽區余哥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榮昌縣盤龍鎮新發農貿市場(鮮肉攤位)張先富銷售的豬肝,五氯酚酸鈉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要求;重慶潤闊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來自重慶市益星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的貴州老山三黃雞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北碚區靜觀鎮花圃街20號附3號(百亙副食超市鮮魚區)鄧禮泉、周玲銷售的草魚,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北碚區洋騰副食超市銷售的芹菜(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噻蟲嗪是一種全新結構的第二代煙堿類高效低毒殺蟲劑,不僅但具有觸殺、胃毒、內吸活性,而且具有更高的活性、更好的安全性、更廣的殺蟲譜及作用速度快、持效期長等特點。噻蟲嗪屬于低毒農藥,一般不會引起中毒事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中規定,噻蟲嗪在生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3mg/kg。生姜中噻蟲嗪超標的原因,可能是菜農對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不了解,從而違規使用或濫用農藥。
滅蠅胺又名環丙氨嗪,為一種新型高效、低毒、含氮雜環類殺蟲劑,是目前雙翅目昆蟲病蟲害防治效果較好的生態農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中規定,滅蠅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5mg/kg。豇豆中滅蠅胺超標的原因,可能是菜農對使用農藥的安全間隔期不了解,從而違規使用農藥。
氟蟲腈是一種苯基吡唑類殺蟲劑、殺蟲譜廣,對害蟲以胃毒作用為主,兼有觸殺和一定的內吸作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中規定,氟蟲腈在豆類蔬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2 mg/kg。豇豆中氟蟲腈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農戶在種植環節過量或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使用氟蟲腈藥物,導致在蔬菜中殘留。少量的農藥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農藥殘留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有一定影響。
地西泮又名安定,為鎮靜劑類藥物,主要用于焦慮、鎮靜催眠,還可用于抗癲癇和抗驚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地西泮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鮮活魚對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陳代謝,保證其經過運輸后仍然鮮活,但地西泮在魚體內殘留是永久性的,它可以通過食物鏈傳遞給人類。地西泮超過一定劑量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
五氯酚酸鈉常被用作除草劑、殺菌劑。長期食用檢出五氯酚酸鈉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的肝、腎及中樞神經系統造成損害。《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中規定,五氯酚酸鈉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淡水魚中檢出五氯酚酸鈉的原因,可能是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違規使用相關獸藥。
3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分別為重慶豆之家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杏仁果,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兩江新區俊黎火鍋店使用的碗(復用餐飲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涪陵區秦胖子餐飲經營部使用的碗(消毒餐具),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霉菌是自然界中常見的真菌,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敗變質,破壞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價值。造成霉菌超標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裝材料受到霉菌污染,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衛生條件控制不到位,生產工器具等設備設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產品儲運條件不當而導致。
大腸菌群是國內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大腸菌群超標的食品餐飲具可能導致食物被污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GB 14934-2016)中規定,消毒餐(飲)具不得檢出大腸菌群。消毒餐(飲)具中檢出大腸菌群的原因,可能是餐飲具在存放過程受到環境的污染,或是滅菌不徹底。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
3批次食品檢出質量指標問題,分別為萬州區小拱橋百順食品經營部銷售的豬肉,揮發性鹽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巴南區云燕花語榨油坊生產的菜籽油,酸值(KOH)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銅梁區永年酒廠生產的白酒(原酒),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揮發性鹽基氮是動物性食品由于酶和細菌的作用,在腐敗過程中,使蛋白質分解而產生的氨以及胺類等堿性含氮物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鮮(凍)畜、禽產品》(GB 2707—2016)中規定,揮發性鹽基氮在鮮(凍)畜、禽產品中的最大限量值為15mg/100g。揮發性鹽基氮與動物性食品腐敗變質有關,是食品鮮度的主要指標,其含量越高,表明氨基酸被破壞的越多,使食品營養價值受到影響。揮發性鹽基氮超標可能為食品運輸時間過長、溫度過高、保存不當所致。
酸值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敗的程度。油脂酸敗產生的醛酮類等化合物長期攝入會對健康有一定影響,但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辨別出油脂酸敗特有的哈喇等異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食品生產者原料采購上把關不嚴;油脂加工工藝不達標;產品儲藏條件不當,特別是在環境溫度較高時,易導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敗。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時,100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數,即體積(容量)的百分數。酒精度是白酒、葡萄酒的理化指標,其含量應符合標簽明示要求。酒精度未達到產品標簽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裝不嚴密造成酒精揮發;還可能是企業為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酒精度超過產品標簽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檢驗能力不足,造成產品出廠檢驗結果不準確。
除上述不合格產品外,還有2批次食品分別檢出食品添加劑問題、重金屬污染問題,具體為巴南區錫平食品加工廠生產的米線(熟制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江津區賈嗣鎮農貿北街4幢1-6號李祥銷售的韭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依法啟動查處工作,同時已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不合格產品信息
(來源: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x
相關報道: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268批次食品安全抽檢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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