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開展2021年民生領域 “鐵拳”行動以來,西安市市場監管系統堅持以黨史學習教育為契機,緊緊圍繞“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和“服務十四運 奉獻我的城”主題實踐活動,采取部門聯動、市區互動等方式,依法嚴查嚴辦民生領域違法案件,有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著力化解和防范市場風險,現將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陜西兩益周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在生產車間加工鹵肉時,使用的冷凍麻辣鴨鎖骨和麻辣鴨脖等原材料超出保質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涉案產品未在市場進行銷售,未造成不良后果,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02 陜西安駿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詆毀案
2021年3月26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企業在其經營場所4S店內的宣傳展板中,以”圖片+文字“的形式宣傳其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混合度高,節油性好,與其他品牌三款車型進行對比,稱其他三款車混合度低,節油性差,以此凸顯其所銷售的豐田雷凌汽車雙擎技術的優勢。其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信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和情節,對該企業作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及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03 陜西義烏商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一般工商業電費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0年12月22日,執法人員對陜西義烏商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轉供電價格專項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間收取一般工商業電費時,未按照國家政策降低電價,致使終端用戶多付價款共計560743.324元,違法所得合計560743.324元。
其行為屬于《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二項”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之情形,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接受市場監督部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清退多收電價款,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56萬元。
04 陜西金德圓五金機電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執法人員在該企業生產車間檢查發現生產的”櫻花“牌氣排釘1107箱,2020年10月22日,經山東櫻花五金集團有限公司兩次對該批氣排釘進行鑒定,該企業生產的氣排釘的壓扁厚度及寬度均不符合該企業標準要求,屬于商標侵權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沒收侵犯”櫻花“牌注冊商標專用權F30氣排釘1107箱(22140盒)、有”櫻花“牌注冊商標標記的包裝箱30個包裝盒600個;2、罰款830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