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海關發布對岳陽恒盛冷鏈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岳陽海關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岳檢罰字〔2022〕0114號),涉及岳陽恒盛冷鏈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岳陽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岳檢罰字〔2022〕0114號)當事人:岳陽恒盛冷鏈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蜜
海關編碼:4306660002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MA4L2UYH1T
2021年9月-11月,岳陽恒盛冷鏈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先后申報4批進口美國干玉米酒糟,報關單號分別為490220211021003098、490220211021003589、490220211021003592、490220211021003607。現場接單時發現隨附植物檢疫證書上的企業并不在總署注冊企業名錄內,企業隨后提交了自稱“補發”的植物檢疫證書。經審核發現,所謂“補發”植物檢疫證書是在其初次上傳的植物檢疫證書的第二頁增加了:“Manufacturer:Marquis Energy-Wisconsin,
LLC”字樣,其他完全一致。經總署發函至美國農業部確認,上述植物檢疫證書原為美國農業部簽發,企業在貨物申報后因證書問題向美國農業部申請在證書上添加生產企業信息,被拒絕后企業擅自在證書上添加生產企業信息,涉嫌篡改、變造證書。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植物檢疫證書、企業情況說明、企業營業執照等為證。
根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檢疫證明文件的”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長沙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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