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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型商場超市購物環境規范(試行)

時間:2023-01-01 09:52:21來源:food欄目:冷鏈新聞 閱讀:

 

各區、縣商務局,各有關行業協會、商業企業:

  《北京市大型商場超市購物環境規范(試行)》已經2006年10月26日市商務局第十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商務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大型商場超市購物環境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設國際化大都市的需要,進一步提升首都大型商場超市的購物環境水平,為國內外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標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大型商場超市(以下簡稱:商超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面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商品及相應服務的大型商業店鋪,主要包括按照GB/T18106-2004《零售業態分類》標準中的大型超市、百貨店、各類型購物中心,以及規模較大的專業店等。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購物環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銷售所需要的場所和空間,以及與其相配套的營銷服務設施設備和附屬場所。

第四條  商超企業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便捷、舒適、美觀、衛生、安全的基本原則,結合商品結構、經營方式和消費群體的不同情況,通過購物環境的改進和提升,創造適宜消費的人文環境和氛圍。

  第二章  便捷

第五條  標志設置規則

商超企業要本著醒目、便于識別的原則,結合營業場所的整體布局、視覺效果、顧客流動線路等因素,設計并合理設置導向(圖形)標志、警示標志,以及告知性標志等,對顧客在營業場所內的消費行為給予引導和提示。

  第六條  標志設置分布

  商超企業應在以下重點部位設置相應標志:

  (一)營業場所正門、主要出入口或總服務臺處設置營業場所的整體布局圖(示意圖)或電子顯示屏(觸摸屏)等。

(二)每樓層扶梯、直梯、步行梯出入處設置指示該樓層銷售商品類別及主要服務設施分布的標志。

  (三)各類別商品銷售區域相連接處設置指示不同區域銷售商品的標志。

(四)營業場所內主要通道上方設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衛生間、收銀臺、無障礙設施、自動取款機等位置的導向標志;主要通道地面應當標有緊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號。導向標志、指示符號應保持合理連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門(窗)等易發生危險的位置應設置警示標志。

第七條  標志設置要求

  (一)設置圖形標志的,應符合GB/T10001.1-2000《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規定;鼓勵使用國際通用的圖形標志。

(二)設置中英文標志的,應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公共場所雙語標識英文譯法》(通則部分和商業服務業部分)中的譯法規則和規范用語。中文標志應使用規范漢字。

(三)商超企業應定期對各類標志進行檢查維護,做到清晰完整,并根據營業場所布局和商品結構的調整變化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以保證標志的準確性及有效性。

  第八條  總服務臺與服務中心

  (一)商超企業應在一層營業場所正門或主要入口的醒目位置設置總服務臺、服務中心。鼓勵按樓層或服務功能設置分服務臺或專項服務區域。

(二)總服務臺、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文化特色、經營特點、目標消費群體需要等因素,為顧客提供咨詢、導購、投訴接待、包裝、租借、尋人、代售代繳等便民服務,并在明顯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同時為老、弱、病、殘、孕、幼等特殊群體提供購物便利和必要的服務。有條件的可根據顧客需要,提供相關的附加服務、輔助服務和服務(導購)手冊等。

(三)總服務臺、服務中心應具備足夠的接待空間,配備與所提供服務內容相適應的服務接待人員,確保在營業時間內為顧客提供服務。服務接待人員應具備英語、手語的服務技能,實現語言交流無障礙。鼓勵在不同樓層或特殊區域安排英語、手語服務接待人員。

  第九條  收銀臺與結算出口

(一)商超企業應根據營業面積、商品類別區域、顧客流量等實際情況,在各區域明顯位置設立相應數量的收銀臺;超市應符合SB/T10400-2006《超市購物環境規范》的要求,并設立無購物通道,以及快速結算和團體購物結算處等特殊通道。

(二)收銀臺、結算出口均應配有POS機、驗鈔機、點鈔機等收銀設備,受理國內發行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業務;位于重點商業街區的商超企業要能夠受理主要國際卡的刷卡消費業務。

(三)遇節假日、促銷活動等顧客流量較大時,商超企業應增加收銀員、增設臨時收銀臺,加快收銀速度。超市可以根據不同時段的客流分布情況,合理安排結算出口的開通數量,縮短顧客排隊等候時間。

  第十條  試衣間

(一)商超企業應按照《北京市大型商場超市試衣間設置與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設置符合標準、數量充足、物品配備齊全的試衣間。兒童服裝區域的試衣間要配備適合兒童使用的物品。

(二)商超企業應安排專人對試衣間進行保潔、消毒和維護,試衣間內配備物品破損、短缺要及時維修和補充。

  (三)鼓勵商超企業根據本企業經營服裝的特點,設置個性化、人性化、舒適化的試衣間。

  第十一條  衛生間

(一)顧客衛生間應符合DB11/T190-2003《公共廁所建設標準》和《北京市大型商場超市衛生間設置與管理規范(試行)》的要求,使衛生間數量、男女廁位比例、內部設施等能夠滿足顧客的實際需要。

(二)商超企業應安排專人對顧客衛生間進行保潔、消毒和維護,保證衛生間清潔、無積水、無異味。衛生間廁位及配備的盥洗設備設施有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應及時修復。

  (三)商超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顧客衛生間的無觸摸設施。鼓勵企業提供衛生紙、洗手液等衛生用品,有條件的還可為女士提供補妝的空間和用品。

第十二條  顧客流動線路

  營業場所內的顧客流動線路,應流暢、明晰、便捷,具有視覺通透性。

  第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

商超企業應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及《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的具體規定,在營業場所出入口、通道、電梯、衛生間、停車場等位置設置坡道及無障礙設施,并在服務臺、收銀臺、公用電話等設施處設置低位裝置,方便特殊消費群體的使用。

  第十四條  停車場

(一)商超企業應按照GB/T18106-2004《零售業態分類》標準的要求,設置停車場,為顧客購物提供便利。

  (二)停車場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為顧客提供泊車指引、車輛保管等基本服務,不得在停車場內堆放物品。

  第三章  舒適

  第十五條  顧客休息區

商超企業應按照GB/T17110-1997《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的要求》,設立顧客休息區或場所,其面積相當于營業面積的1%--1.4%(不含超市);也可在各樓層分別設立相應數量的休息座椅,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顧客休息區或場所及休息座椅等設施,應有專人進行清潔維護。

  第十六條  物品寄存

  商超企業可在營業場所內配備顧客物品存放、保管設施。

  第十七條  附屬服務設施

商超企業可在營業場所內為顧客提供手機充電、公用電話、ATM機等附屬服務設施,超市應準備數量充足的購物推車和購物筐,并有專人負責清理。鼓勵有條件的商超企業設立功能性服務區域,為有特殊需求的顧客提供母嬰室、商務傳真、上網、洽談室等服務。

第十八條  室內溫濕度

  商超企業應根據GB9670-1996《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和本市有關節能節電的規定,隨著季節變化掌握和控制好營業場所內溫濕度。

  第十九條  廣播及背景音樂

(一)商超企業應配備符合有關規定的廣播設備,為顧客提供服務。營業場所內的廣播可根據營業期間的實際情況,適時播放商品信息、安全提示、尋人啟示等與顧客相關的信息。

(二)廣播員播音應使用普通話,鼓勵進行中英文雙語播音。廣播員應吐字清晰,音量適度。

  (三)商超企業可根據企業文化和經營特色播放背景音樂,為顧客購物提供輕松、愉快的感受,以營造溫馨的氛圍。背景音樂的播放,應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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