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市場監管局公布6起“春雷行動2021”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廣安觀察 鄧林靈 川觀新聞記者 何浩源
3月5日,廣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春雷行動2021”暨冷鏈物流疫情防控執法行動新聞通報會,公布6起典型案例。
一、廣安區某醫院使用過期藥品案
2020年10月,廣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廣安區某醫院進行檢查,發現在其西藥房貨架上擺放有硝酸甘油片、硫酸慶大霉素注射液、鹽酸異丙腎上腺素注射液、阿司匹林腸溶片等藥品超過有效期。經查明,當事人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情況屬實,貨值金額為230.53元,違法所得為5.44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5.44元、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華鎣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0年11月,華鎣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華鎣某建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在其車間內發現有769卷卷材上標示有“卓寶防水”字樣,卷材上無廠名廠址、執行標準等內容。經核實,當事人未經“卓寶防水”注冊商標權利人深圳市卓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和同意,擅自使用“卓寶防水”(注冊號:18296137A)注冊商標生產防水卷材,涉案非法經營額共計61520元。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實施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九的規定,2020年12月16日華鎣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華鎣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8日,華鎣市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三、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0年10月12日,鄰水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鄰水縣梁板鎮大壩村2組有人在搞會銷活動,虛假宣傳其銷售的產品能治療疾病。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往現場核查。
經查明,在鄰水縣梁板鎮大壩村2組開展會銷活動的當事人系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當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至9月24日和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2日期間,用汽車裝載“異龍康”御液神酒等商品,到鄰水縣梁板鎮大壩村7組和2組等地點開展會銷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現場向村民宣傳稱上述“異龍康”御液神酒具有“調理風濕骨痛、治理失眠”“治療人體身上的各部疼痛”等效果,并向村民播放含有該酒“對五臟六腑進行滋補,恢復人體平衡,提高人體免疫力,從而徹底解決三高、風濕骨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而且還可以預防腫瘤,抑制癌細胞的擴散”等內容的視頻,誘導村民購買。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相關證明材料,屬虛假宣傳。
當事人虛假宣傳銷售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2021年2月9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鄰水縣某魚莊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鄰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鄰水縣某魚莊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店一水池的魚籠內裝有1條鰱魚、11條黃臘丁和1條鯉魚,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魚類的購進票據。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魚類系該魚莊經營者鄒某在鄰水縣御臨河龍安段內垂釣的野生魚,當事人準備將上述野生魚在自己經營的魚莊內加工制作成菜品銷售給顧客食用,鰱魚和黃臘丁銷售價為70元/斤,鯉魚銷售價為30元/斤,上述漁獲物貨值金額為173元。《農業農村部長江流域漁政監督管理辦公室文件關于加強和規范長江流域垂釣管理工作的通知》(長漁發〔2020〕12號)和《鄰水縣人民政府2020年全縣天然水域禁漁和禁捕通告》明確規定,嚴格禁止休閑垂釣漁獲物買賣交易,有交易行為的視同非法捕撈。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漁獲物應當認定為經營非法捕撈的漁獲物,屬于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2021年1月27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3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成都某電梯公司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0年9月3日,廣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成都某電梯公司承接的廣安某小區電梯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該小區第13幢1單元正在使用的2臺電梯機房輪滑間環境不清潔、電梯底坑有積水和雜物,且井道照明不正常。查閱上述2臺電梯日常保養記錄顯示,2020年5月7日至8月27日期間,當事人未進行季度維保。
當事人在從事電梯維護保養過程中未盡到維保職責,電梯未進行季度維保,不符合《電梯維修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電梯機房輪滑間環境不清潔、電梯底坑有積水和雜物、井道照明燈損壞未及時更換,不符合維護保養相關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1年2月3日,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廣安市前鋒區某酒坊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0年10月,前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白酒進行監督抽樣。樣品經成都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檢驗,樣品檢出甜蜜素(以環乙基氨基磺酸計),含量為0.00212g/kg,產品質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2021年1月15日,前鋒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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