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種銷售都屬于“餐飲服務”,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按照6%計算繳納!
案例一
甲酒店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堂食收入2000萬元,外賣收入1000萬元。
請問:
外賣收入1000萬元增值稅率按照13%還是6%?
答復:
外賣收入1000萬元增值稅率按照6%。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 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二
一家蛋糕店屬于一般納稅人,現場制作蛋糕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12月份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復: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規定:
“十二、關于餐飲服務稅目適用
納稅人現場制作食品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案例三
一家餐飲酒店屬于一般納稅人,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12月份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的銷售額不含稅收入100萬元。
請問:
請問增值稅稅率為13%?9%?6%?
答復:
餐飲服務的同時也銷售給顧客煙酒飲料,屬于混合銷售,增值稅適用稅率6%。
參考一: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餐飲住宿服務業問題解答(2016-05-20):
問:以餐飲服務為主的納稅人,銷售餐飲服務的同時銷售煙酒,屬于哪種應稅行為?
答: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按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參考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 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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