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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曼斯DHA藻油被判侵犯“紐曼斯”商標權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金紐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紐曼思公司)與被上訴人紐曼斯營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紐曼斯公司)、武漢奧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下稱安士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上訴人金紐曼思(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金紐曼思公司)與被上訴人紐曼斯營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紐曼斯公司)、武漢奧米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米加公司)、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下稱安士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三被上訴人因侵犯上訴人享有的“紐曼斯”“紐曼思”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判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8.7萬余元等。

 

  據悉,金紐曼思公司擁有“紐曼斯”“紐曼思”商標權,其發現,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即DHA藻油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紐曼斯”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該行為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請求判令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紐曼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等。

 

  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共同辯稱,被控侵權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人用膳食補充劑,其與金紐曼思公司主張商標權的兩件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即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兩者是成品與原料間的關系,不構成類似商品;三公司在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紐曼斯”和“紐曼思”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生產、銷售的DHA藻油凝膠糖果與金紐曼思公司主張權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不構成相同或類似,涉案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金紐曼思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金紐曼思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藻類是一種水生植物,且DHA藻油凝膠糖果與藻油構成類似商品,因此,被控侵權商品DHA藻油凝膠糖果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亦構成類似商品。紐曼斯公司、奧米加公司和安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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