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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誤購假酒,消費者獲十倍酒價賠償

  逢年過節,中國人的餐桌上少不了酒。有的商家趁機以假亂真,出售“三無產品”,作為消費者我們怎么維權?   年前,張某在某煙酒店購買某品牌白酒兩箱,貨款共計6960元。張某回家后發現該酒不似真品,便將酒拿去鑒

  逢年過節,中國人的餐桌上少不了酒。有的商家趁機以假亂真,出售“三無產品”,作為消費者我們怎么維權?

 

  年前,張某在某煙酒店購買某品牌白酒兩箱,貨款共計6960元。張某回家后發現該酒不似真品,便將酒拿去鑒定,市監管所委托該品牌公司對張某所購買的白酒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外箱防偽標簽、防偽膠帶、生產批次與公司產生工藝不符;禮盒防偽標簽、禮盒熒光防偽點等與公司生產工藝不符;瓶蓋防偽標簽、瓶蓋生產工藝與公司生產工藝不符;箱、盒、瓶防偽標簽信息溯源關聯不符。通過外觀鑒定,該送檢產品不是該公司產生,系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之產品。

 

  因此,原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煙酒店退還貨款6960元,并賠償十倍的賠償金。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某煙酒店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義務。

 

  綜合法律規定及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令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對于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均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關涉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必須嚴格把控,筑起牢固的司法防線,守好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關。本案涉訴商品屬于生活中常見的消費品,小區門口的煙酒店銷售酒類產品更應時刻警惕,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既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遭受不必要的損害,更要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健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  食品經營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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