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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調運種禽產地檢疫規程(農醫發[2010]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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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農業部

農業部

發布文號 農醫發[2010]33號
發布日期 2010-07-27 生效日期 2010-07-27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暫無

  1.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跨省(區、市)調運種雞、種鴨、種鵝及種蛋的產地檢疫。

  2.檢疫合格標準

  2.1符合農業部《家禽產地檢疫規程》要求。

  2.2符合農業部規定的種用動物健康標準。

  2.3提供本規程規定動物疫病的實驗室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

  2.4種蛋的收集、消毒記錄完整,其供體動物符合本規程規定的標準。

  2.5種用雛禽臨床檢查健康,孵化記錄完整。

  3.檢疫程序

  3.1申報受理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確認《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檢疫審批表》有效,并根據當地相關動物疫情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派官方獸醫到場實施檢疫;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3.2查驗資料

  3.2.1查驗飼養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3.2.2按《家禽產地檢疫規程》要求查驗養殖檔案。

  3.2.3調運種蛋的,還應查驗其采集、消毒等記錄,確認對應供體及8其健康狀況。

  3.3 臨床檢查

  按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要求開展臨床檢查外,還需做下列疫病檢查。

  3.3.1發現跛行、站立姿勢改變、跗關節上方腱囊雙側腫大、難以屈曲等癥狀的,懷疑感染雞病毒性關節炎。

  3.3.2發現消瘦、頭部蒼白、腹部增大、產蛋下降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發現精神沉郁、反應遲鈍、站立不穩、雙腿縮于腹下或向外叉開、頭頸震顫、共濟失調或完全癱瘓等癥狀,懷疑感染禽腦脊髓炎。

  3.3.4 發現生長受阻、瘦弱、羽毛發育不良等癥狀的,懷疑感染禽網狀內皮組織增殖癥。

  3.4實驗室檢測

  3.4.1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并出具檢測報告 (實驗室檢測具體要求見附表)。

  3.4.2實驗室檢測疫病種類

  3.4.2.1種雞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網狀內皮組織增殖癥。

  3.4.2.2種鴨  高致病性禽流感、鴨瘟。

  3.4.2.3種鵝  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鵝瘟。

  4.檢疫后處理

  4.1參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做好檢疫結果處理。

  4.2 無有效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檢疫程序終止。

  4.3 無有效的實驗室檢測報告的,檢疫程序終止

  5.檢疫記錄

  參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做好檢疫記錄。

  附件:   跨省調運種禽實驗室檢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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