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0 12:08
河南濮陽,蘇某以0.89元/斤的價格,售賣了4斤豆芽菜,結果被市監局罰了10萬元。蘇某不服,他認為這豆芽菜的進價是0.7元/斤,賣了4斤就賺了7毛6,卻要罰10萬元,更何況這個豆芽菜是從正規農貿市場進的,應該罰農貿市場的商販。于是蘇某將市監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來源:濮陽市法院)
這蘇某在某小區門口經營著一家小店,平日里除了賣一些日用品外,還會去農貿市場進一些蔬菜、肉類進行售賣,利潤其實不高,主要是方便小區內的居民。
事發當天,蘇某照常去農貿市場進行采購。他看到豆芽很新鮮,就以0.7元/斤的價格購買了4斤,然后以0.89元/斤的價格放在店門口進行售賣。
沒過多久,市監局的工作人員來定期上門檢查,他們看到了蘇某售賣的豆芽菜,于是就同蘇某商量拿回去一些做檢測,蘇某欣然同意。
可萬萬沒想到,檢測結果顯示,蘇某售賣的豆芽菜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而且嚴重超標(4-氯苯氧乙酸鈉是一種禁止用在食品中的化學物質)。而更令人擔憂的是,蘇某已經將這4斤不到一點的豆芽菜全賣光了。
于是市監局對蘇某進行了處罰,罰款10萬元。面對這“天價”罰款,蘇某表示不服。
蘇某僅僅賺了7毛6,卻要被罰款10萬元,這個價格差確實超出了老百姓的一般認知。
很多人可能認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最多是十倍賠償就可以了。其實這個十倍的賠償僅僅是處罰的一部分,還有一部分就是針對商家的處罰。
那為什么要罰得那么重呢?
其實這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只有在巨額罰款面前,才能讓那么黑心商家的野心得到收斂。
我們回觀本案。在庭審中,蘇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1、這些豆芽菜進價是0.7元/斤,售價是0.89元/斤,賣了4斤就賺了7毛6,即便要處罰,也不應該罰10萬元,處罰過重。
2、這些豆芽菜是從正規農貿市場采購來的,自己并不知道豆芽菜有問題。因此,即便要追究責任,也應當去找農貿市場的商販。
而市監局認為他們的處罰決定并無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用于經營,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以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15萬元以下罰款。
從上述規定來看,市監局的處罰決定并無問題,而且這10萬元的罰款還是最低的處罰。
那蘇某是不是一定沒有勝算了呢?
其實不然。本案中,蘇某雖然售賣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豆芽菜,但是他本人并不知情。而且蘇某在選購豆芽菜時,都是挑的看上去最新鮮的。從這點來看,蘇某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至于豆芽菜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光憑肉眼是看不出來的,需要專業的鑒定。這個結論并非無的放矢。我們從案情介紹中可以看到,市監局的工作人員也是帶了一些豆芽菜,回去檢測后才發現了問題。
也就是說,連市監局的工作人員都無法憑肉眼看出問題,還需要經過專業的鑒定,那就不能要求蘇某一定能看出來。
更何況,蘇某順便賣菜的初衷,是為了方便小區的居民。這種情況下,市監局就不能把蘇某當成黑心商人一樣看待。
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適應違法行為原則,相關部門所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因此,法院最終撤銷了市監局的處罰決定,要求重新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