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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2023年河南省駐馬店市市場監管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4-01-02 08:01

案例一: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唐某某銷售添加化學物質食品案
案例簡介:2023年2月5日,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謙謙潮服裝店”調查,網絡取證發現該商戶通過社交平臺推廣和銷售韓文標識的食用產品,無中文標識,檢測結果顯示上述產品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學物質成分“西布曲明”。經查,當事人唐某某自2022年3月起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上述產品,并宣稱具有降糖、降脂功效,銷售網絡涉及廣東、陜西、河南、安徽等地,貨值金額130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驛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二:上蔡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霍某某經營添加化學物質食品案
案例簡介:2023年4月18日,上蔡縣市場監管局收到《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建議依法對霍某某經營添加藥品的保健食品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經查,霍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上蔡縣崇禮鄉、蔡溝鎮、楊集鎮開設無人售貨成人用品店3家,利用無人售貨機銷售“精品偉哥”和“美國偉哥”等食品,抽檢結果顯示上述產品中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學物質成分“西地那非”,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產品供貨商的資質、進貨查驗臺賬和銷售臺賬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2023年6月1日,上蔡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正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胡某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例簡介:2023年6月6日,正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正陽縣蘭青四五老酒超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超市有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執法人員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2023年6月15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依法進行復檢時,現場發現當事人仍未整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2023年7月5日,正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不明貨主非法經營假冒廠名廠址牛肉案
案例簡介:2023年3月27日,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線索,反映轄區一輛貨車內裝有大量未經檢驗檢疫的冷凍牛肉制品。執法人員立即對該車輛及其運輸的貨物進行查驗,現場發現冷凍牛肉制品1404箱,貨物總質量約28噸,產品標識的生產企業為“佛山市芯鴻食品有限公司”和“德陽海州食品有限公司”,查驗中貨物運輸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產品的檢驗報告。經查,貨物運輸人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系偽造,佛山市芯鴻食品有限公司、德陽海州食品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銷售過相關牛肉制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驛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五:上蔡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俊玲副食門市部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案例簡介:2023年4月13日,駐馬店市上蔡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上蔡縣俊玲副食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無法提供有關食品產品的購進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經查,當事人采購上述產品時,未向供貨方索取購進票據、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臺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2023年8月1日,上蔡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曹某川飯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案例簡介:2023年4月26日,驛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驛城區曹某川飯店采購食材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采購的生姜中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截至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上述批次生姜已全部使用完畢,當事人采購上述食品原料時未查驗供貨者經營資質,無法提供購進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2023年6月29日,驛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1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西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華景副食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案例簡介:2023年9月13日,西平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西平縣華景副食超市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有注冊商標“天朝上品?”白酒14瓶,產品標注的生產企業為貴州茅臺(1685.010, -40.99, -2.37%)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進貨票據憑證或進貨信息。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產品屬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2023年11月21日,西平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汝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賀某某銷售不合格肥料案
案例簡介:2023年9月22日,汝南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賀某某銷售的阿波羅牌復合肥進行抽檢,檢測結果顯示上述產品不符合GB/T15063-2020《復合肥料》標準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從一送貨車輛購進上述復合肥料5噸,截至案發時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15000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復合肥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2023年11月27日,汝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75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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