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網售“進口”奶粉牟利
河南三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
食品安全大于天,但仍有人利欲熏心,制造假奶粉包裝成“進口”奶粉,通過網絡銷售牟取暴利。近日,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三名被告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至20萬元。
2022年9月,徐某輝在未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單獨以及伙同徐某光,先后購買固體飲料(植脂末)、麥芽糊精、電子秤、包裝機等原材料和生產加工設備,在租賃的廠房內將購買的上述原材料混合攪拌,灌裝到印有“俄羅斯My-My牛奶粉”藍色包裝袋(規格850g)和“俄羅斯老式奶粉”透明包裝袋(規格500g)中,冒充進口奶粉,通過某網絡平臺進行銷售。2022年6月,徐某光伙同他人以同樣的方式制售奶粉進行銷售。經查,被告人徐某輝銷售金額111萬余元、被告人徐某光銷售金額43萬余元、被告人徐某彬銷售金額76萬余元。2023年2月案發,民警對查扣的“奶粉”抽樣送檢,經檢測送檢“奶粉”的蛋白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屬于不合格產品。2023年3月,徐某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勸他人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后認為,徐某輝伙同徐某光,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沒有取得生產、銷售資質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在產品生產的過程中摻假,在銷售時以假充真,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三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決作出后,徐某輝不服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劣產品,從廣義上而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條的規定,這里的“產品”,應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性以外的一切偽劣產品,不管是工業用品還是農業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還是生產資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是沒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偽劣產品之中,包括偽造產地或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或者商標等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致使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食品安全事關民生福祉,容不得半點忽視。在全國齊抓共管食品安全的高壓態勢下,依然有人鋌而走險,將利欲熏心的黑手伸向食品領域。一方面部分網絡消費者對偽劣產品的辨別能力不強,尤其要增強網絡消費安全理念,廣大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辨別真偽,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另一方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網絡監管機制,出臺更多針對性舉措,強化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