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漯河市郾城區龍城鎮匯家超市進行了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該超市銷售的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島鹿龜酒已過保質期七個月十八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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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0版)第十五章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裁量標準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依照違法情形和處罰標準(一)輕微違法行為,表現形式在貨值金額不足2000元的,處罰標準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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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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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收違法所得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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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沒收過期椰島鹿龜保健酒50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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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款50000元,合計501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