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牟利買"過期"蛋糕向商家索賠 法院:不受保護
2018-03-14 10:03
鄭報融媒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冬菊 張夢
李某伙同他人多次去超市購買蛋糕,然后以蛋糕“過期”為由,告商家索賠。昨天,惠濟區法院認定,李某不屬于普通消費者,以牟利為目的想得到賠償,當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告超市賣的蛋糕“過期”,索賠1000元
2017年2月12日,李強濤在鄭州某超市購買了一盒蛋糕,單價6.6元。商品標明生產日期為2016年8月3日,保質期為6個月。回家后李強濤聲稱超市賣的是過期食品,要主張返還原購物款另支付賠償金1000元。
“李強濤和他哥哥、朋友賈某都曾到食藥局舉報過我們,說我們的食品過期索要7000余元,但經過食藥局工作人員證據比對,證明他提供的視頻中的貨架和價簽均不是我超市的······”法庭上該超市負責人說。
判決: 不是普通消費者,索賠不予支持
經法庭依法查明,李強濤系無業人員,以前有向超市索要7000余元賠償金的情況。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強濤購買商品后未經拆封,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了損害,且本案原告李強濤與其兄及他人多次購買商品進行“維權”,法院認定李強濤購買本案訴爭商品系以牟利為目的,不屬于普通消費者。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
提醒:職業打假人以牟利為目的,不受消法保護
根據法律新規,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而職業打假人是以牟利為目的,并且多數職業打假人并未實際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相關懲罰性賠償條款的保護。
本案中,李強濤作為原告提供購買小票不足以證明其所持有的面包為被告超市銷售的。另在法院審理中查明李強濤和哥哥、朋友都曾在同時段在同一超市購買同一商品,并且都在惠濟法院起訴索賠過,其購買商品并不是為了使用。(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