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0 02:01
為加強種畜禽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日前,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轉發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的通知》 (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工作。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必須“持證上崗”
《辦法》明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辦法》要求,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并提供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申請報告、種畜禽生產及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畜牧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資格證明、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種畜禽選育方案,在群種公畜系譜檔案等材料。同時,申請單位和個人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場區平面圖、四是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性材料等。
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辦法》提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申請取得畜禽原種場、保種場或者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一級良種擴繁場,配套系的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轄市或者省直管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取得二級良種擴繁場、配套系的父母代場、種公豬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辦法》明確,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持證者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復驗換證申請。(記者 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