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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犯罪:食品中添禁物 按"制毒"定罪

2013-05-04 09:42

  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數量連續攀升,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影響了對罪犯的懲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食品添禁物

 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數量連續攀升,但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影響了對罪犯的懲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解決了食品安全犯罪“定性難、定罪亂”的問題,規定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均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亮點1

  危害食品安全細分5種高危情節

  省高院刑二庭副庭長劉志高說,司法解釋從5個方面,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高度危險的情節進行了細化:

  1.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

  3.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4.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5.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亮點2

  使用地溝油

  按產銷毒害食品處罰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如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確此類“反向添加”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此外,一些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藥物,如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偉哥”等。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凡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質,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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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點3

  “黑屠宰廠”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現實中,處罰銷售病死豬肉的不法行為較多,但“黑屠宰廠”是病死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卻經常成為打擊的盲區。

  劉志高說,對于“黑屠宰廠”,能不能以非法經營罪處罰,一直存在爭議。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亮點4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4種共犯

  劉志高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該司法解釋明確了4種“共犯”情形:

  1.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2.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3.提供生產技術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4.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等

  觀點

  該司法解釋的出臺,避免了“定性難、定罪亂”

  劉志高說,該司法解釋的出臺,解決了食品安全犯罪長期存在的“定性難、定罪亂”問題。

  其中,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罰。

  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外,還首次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還傳遞出我國將對食品安全犯罪從嚴適用刑罰的信號。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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