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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衛生部擬規定:食品經營者需銷毀超保質期食品

2012-02-07 10:35

  衛生部昨日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擬規定食品經營者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

  衛生部昨日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擬規定食品經營者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訓,對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等。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4月10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經營者應對所經營食品安全進行承諾,保證經營環境、設施設備、人員滿足食品經營衛生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訓;經營單位應設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經營衛生管理,并建立與食品經營相關的衛生管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采購制度、運輸制度、進貨查驗制度、貯存制度和安全銷售管理制度,并設立食品采購質量控制部門和驗收機構。同時明確,采購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應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Q S標志;銷售預包裝食品不應拆封后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應以破壞性方式處理銷毀,并記錄。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應建立并執行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并將下列人員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上: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以及皮膚有未愈合傷口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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