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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上海染色饅頭案一審宣判 主犯被判9年罰金65萬

2011-09-26 05:37

發布時間:2011年09月26日 來源: 東方網  圖為法庭宣判現場  今天下午,染色饅頭案在(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因構成

發布時間:2011年09月26日?? 來源: 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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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庭宣判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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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染色饅頭”案在(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因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盛祿公司主管人員葉維祿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

  自2010年9月起,被告人葉維祿購進“檸檬黃”,謝維銑根據葉維祿的安排,在盛祿公司廠房內組織工人大量生產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徐劍明以盛祿公司名義銷往本市聯華、華聯、迪亞天天等多家超市。截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銷售金額累計達62萬余元。

  法院認為,盛祿公司違反國家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生產、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62萬余元。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盛祿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盛祿公司在生產玉米饅頭時還存在用回收的過期或即將過期食品作為原料繼續生產的情況,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故在對各被告人量刑時應予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葉維祿先后聘請被告人徐劍明擔任盛祿公司銷售經理,被告人謝維銑擔任生產主管。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情況下,仍決定在生產的玉米饅頭中添加“檸檬黃”。

  綜上,被告人盛祿公司主管人員葉維祿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六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劍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謝維銑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責任編輯:NF075(本文來源:東方網 作者:王延 月羅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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